律师说案|借条没有配偶签字,如何让配偶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阮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阮某于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以投资加油站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170000元。借款之后,被告阮某仅还款8000元(6000元由阮某的丈夫杨某偿还),其余款项拒不支付。在原告陈某的催讨下,2022年11月17日,被告阮某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62000元,每个月还款3000元,月利率1.1%。借条出具后,被告阮某仍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原告陈某向另一被告杨某(阮某的丈夫)电话催讨,录音中杨某表示“这两天安排一下”。但二被告始终没有还款。无奈之下,原告陈某起诉法院,法院被告阮某与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杨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录音中杨某仅说“这两天安排一下”,不是对债务的全部确认。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杨某共同偿还涉案债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阮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00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对上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陈某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杨某催讨债务,并做了电话录音。二审中补充提供了与杨某的一段电话录音。二审认为,录音中陈某说“那个时候你们说投资,我二话不说是吧”,杨某回答“是呀…对你这笔借款我肯定认定”,该对话内容可见杨某表示出还款的意思,以及杨某在借款后有实际履行还款,能够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链条。判决:杨某对陈某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共债共签的原则。

     借条、欠条要求配偶一方共同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签字的,在事后催讨中应及时采取微信、电话录音等方式向配偶一方进行催讨,并注意证据保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取证。

2、有证据证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较广,往往是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最好能证明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开支、孩子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日出,建议在款项转账的时,备注具体的用途。此时,债权人是可以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且配偶一方在公司中有股份、担任董监高之类高管等情形。

     本案中,债权人陈某将资金转给阮某,借条也是阮某的签字。那么想到让阮某的配偶杨某承担还款责任,就是让杨某追认债务,在律师的指导下,陈某成功取得电话录音的追认证据,在二审中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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