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日,彭一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了村里35亩鱼塘,承包期限从1996年起至2015年止。2003年1月,彭一将鱼塘进行扩建。2004年3月,彭一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合同,确认了扩大后的承包面积为38亩鱼塘,承包期限从2004年3月起至2028年2月,合同约定彭一可以转让承包合同。
2000年3月,彭一将35亩鱼塘转包给陈二,承包期满时间为2015年2月。2003年3月,彭一将扩建部分也交给陈二经营。2004年4月,彭一又与叶三签订合同,将其在村里承包的38亩鱼塘以165000元的价格全部转包给叶三,转包期限自2005年3月起至2028年2月止,彭一在2005年2月28日以前将38亩鱼塘交给叶三。合同签订后,叶三依约向彭一支付了165000元。一年后,彭一没有按照约定将鱼塘交给叶三,叶三知晓后极为不满,将彭一和陈二诉至法院。
案经审理,此次事件的争议焦点是:承包人将鱼塘转包后,在转包期间是否有权将鱼塘再转包给他人?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王志工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鱼塘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等。彭一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取得了38亩鱼塘的承包经营权,有权将鱼塘的经营权再以转包、出租、转让进行流转。因此,彭一与陈二签订的鱼塘经营权转包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在彭一已经将鱼塘经营权以转包的方式流转给陈二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彭一丧失了对38亩鱼塘的经营权,陈二取得了鱼塘的经营权,彭一再将鱼塘经营权转包给叶三,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要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即取得陈二的追认。陈二当庭拒绝追认,则彭一擅自将鱼塘经营权转包给叶三的合同对陈二没有约束力,彭一与叶三签订的转包合同部分无效。因陈二的承包期限到2015年2月止,叶三的承包期限到2028年2月止,对2015年3月到2028年2月的承包时间,叶三仍然可以要求彭一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38亩鱼塘,陈二取得经营权在先,经营权流转期限远未届满,且至本案开庭审理时一直由陈二正常经营,为保护土地流转秩序,提倡诚实信用,应优先保护陈二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叶三的诉讼请求,案涉38亩鱼塘由陈二按照合同继续经营。
律师特别提醒,当事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的,应先做好情况调查,了解相应土地的权属情况;确定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