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数量普遍上涨的背景下,当事人离婚时,除财产分割外,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成为双方据理力争的一大焦点。
朱甲和李丙于2012年9月相识,并于2012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双方生育女儿朱小乙,又于2016年8月生育男孩朱小丁。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甲开始接触赌博且日渐沉迷,对家庭不闻不问,还经常殴打、辱骂李丙。李丙曾于2020年3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不再往来,李丙于2021年3月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由李丙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丙自行承担。朱甲表示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应由朱甲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朱甲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朱甲也同意离婚,故支持了李丙的离婚请求。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其中女孩朱小乙已年满8周岁,经征求其意见,其本人表示要与李丙共同生活,故女孩朱小乙由李丙抚养。而男孩朱小丁一直在朱甲家生活,从不改变孩子原有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男孩朱小丁由朱甲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立法上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其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规定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当达不成协议时,法院一般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则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这一原则的前提是父母双方均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且均有意愿直接抚养。除子女年龄因素外,子女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共同生活、是否有祖父母或外祖父助力、是否有利于孩子教育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有无过错等方面均是影响能否直接抚养子女的重要因素。
律师建议,为了能在离婚诉讼的孩子抚养权争夺大战中争取到更大的优势和主动权,需要积极搜集各方面的有利证据,以证明未成年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
1、孩子原有生活环境的取证
司法实践中,陪伴的重要性是抚养条件与能力中最重要的一项。常见证据有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接送上下学、辅导作业、课外活动、旅游等方面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以及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的缴费记录等。
2、自身基本条件的取证
自身基本条件包含工资收入、教育程度、身体情况等,可以提供工资收入凭证、学历证明以及体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3、孩子的意愿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一般会认真倾听孩子的意见,因此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需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其作出自己的选择。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愿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要求并有能力有条件帮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方抚养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
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明显过错的,诸如婚外情、家暴、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对方品质恶劣,多次被刑事、行政处罚,屡教不改,亦或对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均属于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