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至同年4月1日间,被告人张三受其同学李四纠集,明知李四要让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获利,仍向李四提供payoneer收款账户,与李四合伙将前述资金以转账、提现方式转移后交给李四上家,张三与李四分别非法获利8.8万元。2023年5月11日,张三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伙同李四转移涉案钱款的主要犯罪事实。 李四之前己被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02 公诉机关观点
检察机关认为,张三虽然自动投案,也承认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是,第一,张三对资金的来源只是陈述到“灰色的,不合法”,对主要犯罪事实故意避重新轻;第二,李四已经承认这些资金是从派安盈账户盗窃取得,张三作为李四的发小,彼此间关系十分亲密,张三不可能不知道资金的盗窃来源;第三,张三的一位亲戚证明到,张三在喝茶时有提到资金是从网上帐户偷来的;所以,张三虽然有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03 自首的量刑减轻幅度
自首量刑可以在基准刑40%以下从宽幅度,加上认罪认罚从宽10%,前后是有50%的从宽幅度的差距,这对被告人减轻量刑影响巨大。04 辩护律师观点
曾律师坚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自首,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自始至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不持任何异议,其认罪没有任何问题;其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犯罪所得在主观故意上仅要求概括明知,不一要求完全明知,在本案中,被告人也承认资金的来源是“灰色的,是不合法的”,已经达到概括明知的认罪标准;而且,整个犯罪过程也就15天左右,需要一个认识判断的时间过程;再次,网络犯罪就大众通识来说,一般就是认为电信诈骗,盗窃微乎其微;同时,张三没有故意隐瞒资金来源是盗窃而不是诈骗的动机,因为在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两者是一致的;最后,为了鼓励被告人自首,减少司法资源,在认定标准上,应当从宽。05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06 法官说理
经查,张三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李四转移涉案资金的主要犯罪事实,后虽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够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法院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辩护人该节辩解、辩护意⻅,予以采纳。07 判决结果
三年有期徒刑08 律师办案心得
1、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差点就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然这一具结书是在不认定自首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给的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2、被告人就是不服气,就是不甘心,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最后委托曾律师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据理力争,最后为自己争取到了六个月的量刑减轻幅度; 3、在自首构成要件中,什么是主要犯罪事实,什么是合理辩解?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有一定交叉的,需要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好好沟通,认真甄别; 4、做错事了,就应当老老实实认罪,把态度摆正,争取政府的从宽处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不要抱有任何侥幸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