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观点|对于帮信罪中的“明知”,律师如何有所作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体现在《刑法》第287条之2中,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其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明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比较通常的说法是,首先在内容上是概括明知,也即知道被帮助人不必认识到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性质与类型,只要认识到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即可。

其次在知道时间上,可以是事前、事中、事后,也即哪怕是在事后提供了帮助,用于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也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随着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实施以后,帮信犯罪案件成井喷状态,成为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涉案人数最多的一个,而且大量学生涉案其中。

    为统一尺度,2022年3月22日,三部门出台了《关于“断卡”行动法律适用会议纪要》。其中,对于帮信罪的主观明知特别涉及:

   “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为明知。

下面是我们去年代理的案件:家住广州的吴姓男子,今年二十五岁,刚刚大学毕业,跟几个同学一起创业,家庭条件优越。其中一个同学以每套500向其借了两套银行卡。最后公安机关找上门,以帮信罪将其刑拘,因为出借的两套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的转帐金额达到1500万元。最后这个人被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定罪,关键就在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里面供述:“我知道借出去的卡,同学有可能会用于网络诈骗。”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定他帮信显然没有问题。

      但实际上根据他家庭的条件,他应该是不会去在乎这¥1000的,在出借银行卡的时候,他不一定会对出借银行卡的用途有非常亲晰的认识,最多持“模糊明知”,这与“概括明知”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这点,我们在多次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他都讲到,只不过是他的笔录已经被公安机关做实。

      而凭一句话就将一个案件定为从无罪转为有罪,这在司法实践当中是非常危险的。如果说笔录上没办法固定或者支撑,其主观上对于出借银行卡的主观上明知,辩护人认为,结合上述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其他材料,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当然也不是一种马后炮的观点,因为本人认为主观上的明知与否,其实往往也不是凭一句话来得以认定的,有时没有这句话也可以认定主观上明知;同样的,有时有了这句话,也不能理所当然的认定其明知。

      就像2022会议纪要中“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这类案件,哪怕行为人笔述中供述了“可能用于网络犯罪”,也不宜认定其行为构成帮信罪。

YLing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