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通过其公司联络人魏某及程某,将其中标承包的某村步道工程交给王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已将全部工程款付清给甲公司。因甲公司尚欠王某9万多元工程款迟迟未支付,王某诉至法院,诉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万多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仅判决甲公司支付给王某工程款5000多元。
收到一审这份相当于败诉的判决书,王某食不能安,寝不能寐,官司要不要继续打?继续打,二审没有新证据,能赢吗?经过与代理律师深入沟通,王某最终选择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董金添、游玲玲律师代王某起草了《民事上诉状》,上诉观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一审判决以魏某等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体,且王某对支付6万元未提出异议为由,将甲公司支付给魏某的6万元认定为是支付给王某的工程款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魏某及程某是甲公司指定与王某联络的人,系甲公司的代表,不可能与王某之间就案涉工程施工组成合伙体,也没有证据证明魏某及程某与王某之间有存在合伙关系。相反,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系由王某个人向甲公司承包并个人承担全部投资。另外,甲公司支付给魏某6万元并未告知王某,王某不知情无从提出异议,不能证明甲公司支付给魏某6万元取得王某授权。二是一审判决以甲公司是法定纳税主体为由,采纳甲公司自行计算的案涉工程应纳税款是错误的。因为案涉工程税款已缴清,甲公司作为纳税主体,持有纳税凭证,但甲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供,且甲公司自行计算并提交给法院的应缴税款公式存在计算增值税时未区分含税价与不含税价,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时适用的税率与财税部门规定严重不符等,是明显错误的。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仍拒不向法院全面提交案涉工程的纳税凭证。代理律师依托自身财税专业背景,通过对王某已预缴的税种税款金额进行还原换算的方式,协助二审法院理清了案涉工程所涉的税种税款计算公式及正确的应缴税款金额。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董金添、游玲玲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众益律师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终促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生效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