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同桌饮酒负有相互照护义务

沈某深夜应邀,与朋友张某喝酒吃饭。而后张某带着喝醉的沈某打车前往一KTV喝酒唱歌。在包厢,酒瓶打开,还来不及喝上一口的沈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沈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85mg/100ml,系醉酒引发的猝死。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与沈某一起喝酒,沈某醉酒状态,张某负有对沈某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应当护送其回家并通知家属,但张某反而带着沈某奔赴第二场酒宴,对此负有一定责任,酌情确定张某承担总损失5%的赔偿责任。张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共同饮酒是情谊行为,一般来说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劝酒者有这四种情况就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如果法院判定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过错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伤害,这是一个常识。共同饮酒人是伤害风险或危险这一先行为的制造者,所以产生了法定的后义务,须在饮酒后将共饮人安全护送到家。本案中,张某过错显而易见,人民法院在判令沈某自行承担95%责任的同时,判令共饮人张某承担5%责任是完全符合法理人情的。

律师认为,逢年过节,好友相聚,共饮人应当互相照顾,互相提醒适量喝酒,不能强行劝酒、更不能罚酒、灌酒,酒后一定要将醉酒人妥善安置。乘兴而来,安全而归,方不负知交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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