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高空抛物纳入犯罪行为

高某步行途经某小区A栋背面中段时,被高空抛掷的垃圾袋砸伤头部。经鉴定,其左颅骨粉碎性骨折并左顶叶脑挫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为此,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某、刘某等楼栋住户24人共同赔偿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9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高某受伤地点处于某小区A栋背面中段,该栋一、二层背面处于封闭状态,三、四层阳台相通,三、四层所有住户都存在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因此A栋三、四层实际使用人均应依法对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高空抛物,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轻则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重则危及公共安全,甚至造成人身伤亡,也引发相应的社会矛盾和法律责任。

为规制社会频发的高空抛物行为,破解高空抛物引发的司法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各地市也针对城市文明行为制定地方规定,规制高空抛物行为。《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主体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将高空抛物纳入犯罪行为。

在民事责任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要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规定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介入调查的职责,以帮助查明案件情况。高某受害事件中,正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而三、四层的住户又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法院才依法判令全体涉及的住户分摊补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层面。以莆田市为例,《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从建筑物向外倾倒液体或者抛撒物品,轻则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重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此规定对于城市文明建设及规范公民行为具有积极的教育、引导作用。

在刑事责任层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罪”,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将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等罪名加以区分、独立成罪,足见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

律师提醒,居民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避免高空抛物行为,不在窗台外沿放置物品。同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互相监督,做好家庭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言传身教,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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