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查某201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家庭幸福美满。某日,李三突然来到王某家中,声称怀上查某的孩子。王某了解到李三与查某系同事关系发展为情人,2020年3月至10月,两人一直在外同居。其间,查某频繁向李三微信转账“520”“1314”等代表特定感情含义的金额。不仅如此,查某通过绑定微信亲属卡交易的方式,多次为李三购买物品,赠送财物等,累计金额达十余万元。王某多次要求李三与查某断绝来往未果,随后便要求其返还这些钱款,但李三拒不返还,引发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王某与查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9年,有坚实稳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查某转账给李三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对这些款项财物等具有平等处理权,查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向婚外情对象李三转账大额款项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王某有权主张返还。
本案中的赠与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何为平等处理权?王某可以向李三主张返还一半还是全部款项?
平等处理权是指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进行处分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平等处理权并非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也并非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而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生效的前提。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全部无效,非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有权要求李三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而非一半的款项。查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李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也违背了公平原则。该行为也未得到王某的事后追认,故应属无效。
同时,婚外情行为系社会道德风俗所不提倡和不允许的,更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的赠与行为系建立在查某与李三的婚外情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所述,查某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有权要求李三予以返还上述全部款项。
律师提醒:如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财产权益受损害的夫妻一方首先应当保持沉着冷静,尽快收集相关证据,例如:酒店入住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能够确认婚外情关系和财产线索等证据以便应对解决,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