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4年2月28日

众益动态|我所许如金律师受邀参加莆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办的第三十八期人大讲坛——青年强·悦读分享会

2月26日下午,我所许如金律师受邀参加莆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行的第三十八期人大讲坛——青年强·悦读分享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苏永革出席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何金清出席,党组成员、秘书长林秀峰主持。

会上,许如金律师作为莆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咨询委员代表,以其办理的全国首例撤销监护权——“小龙案”为例,对该案的基本案情、办案经过、办案小结等内容做交流分享。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出台之前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开创了我国撤销监护权的先例,直接推动了《意见》的颁布,为《意见》中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贡献了实践经验。

许如金律师专业而又细致的分享让参会人员受益匪浅,大家反响热烈,与许律师就分享内容展开了深入的探讨,活泼轻松的学习交流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参会人员阅读兴趣和思考能力。

开工大吉|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2024年迎春茶话会圆满举办!

律回春渐,新元肇启。2024年2月19日上午,我所在会议室举行2024年迎春茶话会,律所全体成员共聚一堂,分享新年感悟,传递新年祝福。

本次茶话会由王志工主任主持,现场氛围热烈,洋溢着浓浓的节日氛围,大家各自畅叙分享新春趣闻、趣事及难忘经历,并对新的一年工作进行展望和交流。同时,为鼓舞律师们新一年乘风破浪、奋勇前行的斗志,律所向每位律师发放开工红包。

茶话会在和谐融洽的氛围中圆满完成,新的一年,众益律所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务实的工作精神投入到各项工作中,用心服务好每一位客户,不断深耕法律事业,创造众益律所新的辉煌!

凝心聚力 共创未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总结大会圆满举办!

岁月更替,华章日新,新岁序开,同赴新程。2024年2月4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总结大会在会议室隆重举行,全体同仁齐聚一堂,共叙旧岁,展望美好前景。本次大会由实习律师陈瑾主持。

会议第一项议程,由郑昉律师作青年律师训练营工作总结。郑昉律师对青训营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以及对2024年工作计划进行部署。他表示青训营的成立是为青年律师提供一个互动交流平台,让青年律师充分展示自我、提升自我、实现自我。今后,青训营将继续开展多形式的活动,通过改变单一的学习形式和高深枯燥的内容,提高青年律师参与的积极性。

会议第二项议程,由陈金辉副主任作《青年发展基金》与《互助基金》使用情况汇报。陈金辉副主任首先对所里设立的互助基金委员会和青年律师发展基金委员会的成立时间、成立目的及意义等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对基金的各项使用情况作详细说明,同时也鼓励更多律师和行政人员加入基金委员会。

会议第三项议程,由王志工主任对2023年在事务所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发言,从过去一年事务所的业绩创收、律所内部管理、律师人才培养、品牌塑造以及党建管理等方面,对律所工作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总结。对于2024年的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他肯定了大家在过去一年里取得的成果,也指出了未来前进道路上将面临的挑战。

会议第四项议程,为进一步推进律所持续良性发展,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表彰先进,鼓舞斗志,对2023年度工作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嘉奖。

2023年度“优秀实习律师”颁奖

获奖者:陈瑾、王轶玲、许志兴(从左往右)

2023年度“公益律师”颁奖

获奖者:郑澈、欧河山、曾缘(从左往右)

2023年度“优秀青年律师”颁奖

获奖者:王英、田航劲、陈雪薇(从左往右)

2023年度“优秀律师”颁奖

获奖者:刘建勋、郑昉、林希平(从左往右)

会议第五项议程,由管委会主任郑新平上台讲话。他首先对齐心协力、努力拼搏的律所全体人员表达了感谢,对众益律所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肯定。随后郑主任对全所律师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律师更多关注律所发展;二是希望律师支持律所税务合规建设;三是希望律师更多关注律师业务拓展。律所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同仁的付出与坚守,最后郑主任祝愿每位律师都能够在众益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总结大会结束后,全体参会人员一同前往武夷海鲜楼共进晚餐。一场盛会,相聚于今宵,觥筹交错中,载满了欢声笑语;灯火辉煌中,共话彼此的未来。

去岁千般皆如愿,今年万事定称心。过去一年,众益人秉持“奉法 明辨 诚信 笃行”的理念,勇担重任、敢于创新、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在新的一年里,众益人将与时俱进,深耕细作,以感恩之心、谦卑之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以更好的面貌为支持信赖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新春送关怀 岁寒暖人心——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前往涵江区新县镇广宫村开展新春走访慰问活动

春节将至,春节将至,岁寒情暖。2月2日上午,我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唐华明、党支部副书记陈金辉、支委会委员林丽婷、翁争霞、郭惠碧一行前往涵江区新县镇广宫村开展新春走访慰问活动,传递党组织温暖。

在走访慰问中,我所党支部给困难群众送去优质的花生油、长寿面等物品以及慰问金,以实际行动传递关爱与温暖。并详细了解困难群众的生活近况和身体健康情况,认真倾听他们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在春节这个重要的传统节日即将来临之际,给他们送上新春佳节诚挚的问候和祝福,让他们感受感受到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注和支持。

多年以来,众益律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投身公益事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慰问和帮扶困难群众,传递温暖与爱心。未来,众益律所也将一如既往的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众益说法|遇到这些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

随着物业服务不断完善规范,因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不到位产生的物业服务纠纷越来越多。那么,业主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一旦遇到常见的物业服务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已购买但未入住的房屋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房屋购买以后不论是否入住,都要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提供的是物业区划内的公共服务,以安保服务为例,业主虽然没有入住,但物业服务企业同样要为房屋提供公共监控、保安巡逻等服务或者在房屋受损或屋内财物失窃时配合业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所以,不论业主是否入住,都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有关服务,未入住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既不符合事实,也违反法律规定。

  已购买但还没有交房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已购买但还没有交房不需要支付物业费,物业费仍然由开发商支付,直到向业主交房。

  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合格可以不交物业费吗?这需要根据不到位或者不合格的程度进行分析。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对公共空间提供维修、养护、绿化、清洁、经营等服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生活垃圾没有及时清运、路灯没有及时更换等轻微程度的服务不到位,仍要支付物业费,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及时整改到位。如果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范或者安全保障不到位造成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构成重大过失或者重大瑕疵的,业主可以请求减免当期物业服务费,损失可以另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

  购买二手房,交易之前的物业费由谁缴纳?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只约束对应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易之前,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签订人是原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所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新业主不需要支付交易之前的物业费。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业主,要提前了解物业管理规定,关心小区内公共事务,及时、妥善处理物业服务纠纷,以享受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众益说法|责任认定是否必然成为判决依据

案件信息

涵江区人民法院2022闽03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3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下午5点,蔡某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在事故路段,与对向陈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下坡交会时,摩托车撞上拖拉机的左后轮,造成摩托车损坏,陈勇英受伤的后果。交警认定,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争议焦点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所做的责任认定,是否一定是正确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调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下坡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减速,撞上蔡某某的拖拉机,左后轮,陈某某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蔡某某正常行驶,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1、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人民法院有权对责任予以调整的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3、公安机关依据“作用”和“过错”对责任依法认定,还包括无证,无照,超载,超重等违章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则从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除了考虑过错程度,还必须同时考虑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认定。

4、过错是相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为专业部门,除考完虑行为人过错外,还考虑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作用,作用大,责任就大,无作用,哪怕有过错,也是无责;人民法院则是系统工程,既看过错的程度,同时还必须分析结果的大小,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经验法则作为终局裁决。

众益动态|众益所开展系列普法宣讲活动

为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我所积极开展多形式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01 莆田第十七中学反校园欺凌法治讲座

近几年来,在党和政府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校园欺凌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为进一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把它扼杀在萌芽状态,近日,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建峰律师,受邀来到莆田第十七中学,为八年级的部分同学,开展《拒绝校园欺凌》专题法治讲座,由副校长黄伟民老师主持。

讲座上,曾律师以文字、图片、法律穿插结合的方式,列举真实案例,从“校园欺凌到底离我们有多远、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可能构成哪些犯罪、如何应对欺凌”等四个方面,用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说法,以案学法,让在场师生更深刻地了解了防范校园欺凌的重要性。

此后,我所将与莆田第十七中学更加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茁壮成长贡献律师队伍应有的力量。

02 东海镇社区矫正对象法治宣传讲座

1月24日下午,我所许志兴实习律师受邀前往东海镇人民政府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法治宣传讲座。

讲座上,许律师向参会人员详细阐释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做了详细解读,并结合自身具体办案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讲解了基层常见的涉黑涉恶案件,引导大家明确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遇事要依法维权。

本次讲座使参会人员对《反有组织犯罪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利于提高大家辨别和抵制有组织犯罪法的能力,同时对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守护人民幸福安康产生积极影响。

中共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召开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会议

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聚焦“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2024年1月22日下午,中共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组织召开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林文华主持本次会议,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朱桂龙、唐华明列席指导,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会上,党支部书记林文华代表党支部报告了2023年度支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作对照检查,查摆了支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深刻剖析了问题根源,明确了整改方向。支部书记进行自我查摆、自我批评,发言后其他党员即对其开展批评;然后按照先支委、再其他党员的顺序逐个进行。

会上还开展了支部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全体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同时,会议就2024年党支部以及律所建设方面的工作计划广泛地听取了全体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充分调动了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员同志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众益说法|交通事故中没有接触,并非无责

案件信息

涵江区人民法院(2023)闽0303民初4330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9日,原告蔡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事故路段,遇前方被告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起步变更车道时,采取避让措施后,致连人带车侧翻,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焦点问题

蔡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并没有与黄某某的小轿车发生接触,甚至相差十米左右,那么黄某某是否是对事故负有责任?黄某某的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答辩原告是在骗保,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于出事路段占用机动车道停车,于车辆起步变更车道时,影响到后方正常直行的车辆,上述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引起本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律师后语

这个案件开庭后,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显示黄某某的小轿车违法占用车道,并打双闪,起步时并没关掉双闪;蔡某某在后骑二轮电动车正常行驶,在前方小轿车起步时突然刹车倒地。

曾建峰律师认为,首先,案发地段位于涵江沃尔玛,本来就属繁华拥挤路段;其次,小轿车占用机动车道,已属违章行为;再次,相较于二轮电动车,小轿车天生具有危险性和紧迫性;蔡某某本来是在正常行驶,案发路段不湿不滑,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摔倒;正是因为她看见前方的违停小轿车突然起步,所以受到惊吓紧急避让,导致摔倒受伤;最后,两车之间虽然没有接触,但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人民法院采信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众益说法|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解读

最新的《行政复议法》自今年元旦起实施。与旧《行政复议法》相比,新《行政复议法》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在原则方面,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从法律高度增加了行政复议领域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和为民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提出具体措施规定以达到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管理纠纷主渠道、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在行政复议范围方面,新《行政复议法》完善了列举范围,强调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度是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初衷。

第三,在管辖方面,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相对集中的复议管辖制度,除海关、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部门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社会主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设区市或者直辖市的行政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社会公众可以选择派出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设立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告知正确的复议管辖机关;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也要选择对口的衙门。

第四,在审理程序方面,新《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简易程序”和“提级审理程序”,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与“听证程序”。

增加简易程序,指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或者内容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复议机关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些案件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留意复议机关所选择的程序,在规定的不同的期限内行使和履行应对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

增加提级审理程序,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对于跨行政区划、影响力广的案件,提级审理有助于统一行政复议裁判意见,增强行政复议文书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行为预期,发挥司法的教育和指引作用。

完善复议前置程序,指扩大和列举适用复议前置的情形。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或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社会公众采取法律手段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涉及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要注意在行政文书上告知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否则可能因行政相对人逾期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又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行政行为被认定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致使被撤销。

增加听证程序,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必须组织听证,并对听证作了具体要求。重大、以南、复杂,一般是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的;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第五,在实体审查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这对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而言,在行政复议答复中,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解释和论证。

第六,在审查结果方面,增加“确认无效”形式,强化和细化了“变更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适用情形。相较于旧法大多数撤销行政行为的结果,新《行政复议法》丰富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形式,使复议结果更为契合司法实践需要,发挥行政复议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