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行政复议法》自今年元旦起实施。与旧《行政复议法》相比,新《行政复议法》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在原则方面,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从法律高度增加了行政复议领域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和为民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提出具体措施规定以达到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管理纠纷主渠道、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在行政复议范围方面,新《行政复议法》完善了列举范围,强调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度是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初衷。
第三,在管辖方面,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相对集中的复议管辖制度,除海关、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部门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社会主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设区市或者直辖市的行政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社会公众可以选择派出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设立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告知正确的复议管辖机关;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也要选择对口的衙门。
第四,在审理程序方面,新《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简易程序”和“提级审理程序”,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与“听证程序”。
增加简易程序,指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或者内容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复议机关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些案件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留意复议机关所选择的程序,在规定的不同的期限内行使和履行应对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
增加提级审理程序,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对于跨行政区划、影响力广的案件,提级审理有助于统一行政复议裁判意见,增强行政复议文书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行为预期,发挥司法的教育和指引作用。
完善复议前置程序,指扩大和列举适用复议前置的情形。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或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社会公众采取法律手段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涉及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要注意在行政文书上告知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否则可能因行政相对人逾期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又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行政行为被认定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致使被撤销。
增加听证程序,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必须组织听证,并对听证作了具体要求。重大、以南、复杂,一般是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的;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第五,在实体审查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这对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而言,在行政复议答复中,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解释和论证。
第六,在审查结果方面,增加“确认无效”形式,强化和细化了“变更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适用情形。相较于旧法大多数撤销行政行为的结果,新《行政复议法》丰富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形式,使复议结果更为契合司法实践需要,发挥行政复议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