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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喜报|2022年度莆田律师实务研讨会众益所再创佳绩

8月20日,莆田市律师协会在阳光假日酒店顺利召开2022年度全市律师实务研讨会,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律师服务经济产业”。为提高我所律师的理论水平,我所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共提交33篇论文,均入选《2022年莆田市律师论坛论文集》。

本次论坛奖项设置为论文作者个人奖项和单位组织奖项。最终通过各专家评委的评选,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荣获“2022年莆田律师论坛”优秀论文组织奖,同时所内多名律师分别荣获2022年莆田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名单如下:

优秀论文组织奖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论文二等奖

《对于影视聚合平台深度链接行为的著作权侵权思考》

田航劲    律师

《智能医疗民事侵权责任研究》

王璐    实习律师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林鑫杰    实习律师

论文三等奖

《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析》

林文华     律师

 刘建勋     律师 

《带租拍卖后承租人与买受人的利益衡量》

游玲玲    律师

陈磊       律师

《<民法典>中的效力性与管理性规定的问题探析》

许如金     律师

《论重婚罪中“重婚行为”的认定》

陈金辉    律师

陈曼丽    律师

《浅论大数据“杀熟”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孙霞    律师

汪琪葳     实习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探析》

陈雪薇    律师

众益所一直以来鼓励、支持律师积极参加各项理论研讨活动,深入理论研究,强化专业业务能力,且连续多年在莆田律师论坛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此次更是再创骄人佳绩,充分展现了众益律师的理论水准、业务水平和创作文采。未来,众益所将再接再厉,全方位提升律师专业水平,在理论研究方面结出更多硕果。

喜讯|我所董金添副主任、蔡建成副主任受聘担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第一届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莆田市司法局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改进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经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初审、复审、公示等程序确认,我所董金添副主任、蔡建成副主任受聘担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第一届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三年,自2022年8月至2025年7月,经续聘可以连任。

多年来,我所一直将行政及行政诉讼法领域作为特色的专业领域进行深耕,担任秀屿区人民政府、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涵江区三江口镇人民政府、涵江区庄边镇人民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此次受聘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第一届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是对我所律师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经验的充分肯定。我所律师将以担任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为荣,并将之视为一种使命、一份责任,为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莆田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众益内训|我所举办网购合同纠纷诉讼学习交流会

随着网购用户的急速增加和网络商品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与网络购物相关的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8月12日下午,我所刘心洋律师在会议室为大家开展一场以“浅谈律师代理网购合同纠纷诉讼曁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为主题的学习交流会。

会上,刘心洋律师通过《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网络购物纠纷从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代理原告(买受人)时如何确定被告主体、代理原告(买受人)时如何举证、职业打假诉讼中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阐述。针对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能不能列经营者和生产者为共同被告、律师能否代理明知是职业打假的案子等话题,刘律师与现场人员进行热烈讨论。

      本次交流会内容丰富,现场互动活跃,不仅进一步加深对网购合同纠纷的认识,同时增强了自身的实务能力。与会律师纷纷表示此次交流会受益匪浅,收获满满!

人社部等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期,部分地方出现滥用“健康码”等检测查询工具,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社会反响强烈。为依法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认识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机理

最新医学研究表明,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是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新冠肺炎患者经治疗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并达到解除隔离管理、出院标准,其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新冠病毒传播。

二、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查询

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并科学合理设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查询期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询相关检测结果

三、依法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权益

要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落实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切实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支持劳动者对就业歧视侵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依法查处、曝光相关就业歧视违法行为

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有效处理劳动者合理合法诉求。加强排查检查,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据职责分工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对招聘信息中含有相关歧视性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之规定,从重处理处罚。对涉及其他就业歧视情形或非法使用核酸检测信息的,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普法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举措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最大限度消除对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误解,坚持科学防治,从源头上防止过度防疫和层层加码“一刀切”。对查处的涉及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典型问题,要主动公开曝光,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六、强化责任落实

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要限期督促纠正,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追责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区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推动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各地区要对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在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29日

众益内训|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从2022年8月1日施行。为了让全所律师及时学习该法规,2022年7月22日下午,我所在会议室开展内训,本次内训会由银保IPO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霞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孙霞律师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围绕规定出台背景、规定亮点,详细讲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上适用的独立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证据上适用的证明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裁定与送达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与执行等内容,让与会律师对即将实行的该规定有了充分的认识。

人身安全保护令亮点

1、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2、采用列举扩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3、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4、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

5、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最后,律师提醒,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借口,任何家庭暴力行为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公民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勇于保护自己,用法治之手扼住“家庭暴力”的咽喉,善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众益简讯|我所与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开展产学研共建交流座谈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企业提升经营发展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校加强科技合作交流、提升人才培养质量,7月22日上午,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举行产学研共建交流座谈会。

  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梁开斌院长,许步国教授、王崇能副教授、张菁主任、吴学晶主任,及我所管委会主任郑新平、律所主任王志工、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副主任董金添、陈金辉、蔡建成、执行委员会主任林玲等人员出席会议。

会议伊始,郑新平主任首先对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领导一行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并带领大家参观律师办公环境。 座谈会上,梁开斌院长对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的办学宗旨、基本概况、专业特色等方面进行了介绍,法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立足福建工程学院理工学科的深厚积淀,注重法律与工科相结合的学科建设方向,打造知识产权、工程法学科特色。  

许步国教授表示,法学院侧重培养应用型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在福建省内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方面具有先行优势,同时也拥有众多特色平台,希望通过此次机会,以共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为契机,整合双方资源,在学术交流、论文写作、党建团建等领域密切合作,深化互动。

 随后,我所王志工主任就众益所的发展情况、团队建设、专业委员会组建等方面的情况做了详细介绍,并表示我所非常重视与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的合作,希望与学院深入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多角度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接收优秀人才到律所发展。  

最后,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律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近年来我所在破产领域的各项成绩,指出众益所是莆田市唯一一家拥有从事证券和省级破产管理人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中钢系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2021年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林文华律师表示今后可以就会计税务等方面知识进行深一步探讨交流。

  经过本次座谈交流,双方在党建共建、学术研究、专题调研等方面有诸多战略合作的契合点,今后将不断探讨产学研合作方式、机制,落地务实成果,实现校企共赢发展。

下班途中因热射病去世!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7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一建筑工人王建禄因热射病倒在了收工回家的路上,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去世。王建禄的女儿王女士告诉南都记者,父亲病倒当天,总共在高温、高湿度的环境中工作了9个小时。王女士的弟弟今年参加了高考,即将成为一名大学生,父亲王建禄想挣些现钱为儿子上大学的费用做准备。王女士表示,父亲因为未签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目前也联系不上工地负责人,去年工资也仍未结清。

01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不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即便没有劳动合同,王建禄的家属也可以提供“工作服”、工资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王建禄的家属只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即可主张相关的劳动权利,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02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3劳动者死亡,其家属可以主张权利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近亲属”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王建禄的上述近亲属可以主张王建禄的相关劳动权利。

04热射病能否认定工伤?

   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热射病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在于热射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热射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第六条将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

    2007年7月19日,卫生部颁布《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第6.1条中指出,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2012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5用人单位负有哪些劳动安全保障义务?

   《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

  1、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

      最后,笔者希望有关部门秉承对生命的敬畏之心,依法依规处理王建禄事件,同时对一些特殊行业(如外卖、建筑等)的劳动保护落到实处,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众益简讯|我所召开实习律师面试考核培训会

  近年来,随着行业发展的需要,实习律师考核要求越来越高,面试考核通过难度逐年加大,实习律师如何顺利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成为实习律师执业路上的第一道坎。莆田市律师协会将于2022年7月26日举行新一轮的实习律师考核,我所6名实习律师参加本次考核。为帮助实习律师准确把握面试考核要点,顺利通过面试考核,7月20日下午,我所组织担任本次考官的律师为参加考核的实习律师开展面试考核培训。

会议的第一个议程,由陈金辉律师向大家详细介绍考核的流程、考题的组成、考核的要点等内容。紧接着由林文华、孙霞、林丽香、许如金、陈毅律师结合以往担任考官的经历详细向实习律师介绍考核过程中应注意的考点及专业知识,对考核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误区和难点进行详细说明。在最后的答疑环节,各位律师也逐一回答实习律师提出的问题。参与培训的实习律师们纷纷表示获益匪浅。

  青年兴,则律所兴。众益所重视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发展,从发展道路上的点滴着手,逐步为大家解决最为关切的问题,想律师之所想,关注所内年轻力量,注重培养储备人才,让青年律师拥有更广阔的展示平台和交流平台。

最后预祝各位实习律师都能顺利通过考核,成为优秀的执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热烈祝贺我所王志工主任当选莆田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会长!

2022年7月18日,莆田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莆田悦华酒店隆重召开。 大会审议通过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七届执委会报告,选举产生了市工商联(总商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我所王志工主任当选莆田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

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莆田市工商联过去五年的工作,并提出未来五年的工作展望,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和关于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打造莆田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带、文化带、健康带、产业带、创新带,推动港产城联动,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着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高素质成长,系统推进工商联事业改革创新。努力把市工商联建设成为有方向感、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认同感的“莆商之家”,为奋力答好谱写“福建篇章”莆田答卷汇聚莆商力量,莆田未来可期,莆商大有可为。

会后,王志工主任表示,一定会把本次大会的精神落实到本职工作中来,积极建诤言,献良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尽责履职,在企业合规经营、法律风险防控、法律专业保障上积极作为,为莆田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