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新冠肺炎更名, 变“乙类乙管”! 变病假工资!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重磅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将意味着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不能再享受正常工资了,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资”终于要变“病假工资”了。

公    告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制综合组。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妥有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有力有序有效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背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全面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疫情防控的体制机制、策略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要求,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和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我国的疫情防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各地区各部门密切协作、履职尽责,因时因势动态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断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14亿人民同心抗疫、坚韧奉献,有效应对全球先后五波疫情流行冲击,成功避免了致病力相对较强的原始株、德尔塔变异株的广泛流行,极大减少了重症和死亡,也为疫苗、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医疗等资源的准备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我国疫情流行和病亡数保持在全球最低水平,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升,统筹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取得世界上最好的成果,有力彰显负责任大国担当,创造了人类同疾病斗争史上的防控奇迹。

当前,随着病毒变异、疫情变化、疫苗接种普及和防控经验积累,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从病毒变异情况看,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病毒变异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潜伏期,新冠病毒将在自然界长期存在,其致病力较早期明显下降,所致疾病将逐步演化为一种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从疫情形势看,奥密克戎变异株已成为全球流行优势毒株,虽然感染人数多,但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占比超过90%,重症率和病亡率极低。从我国防控基础看,我国目前累计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超过34亿剂次,3岁以上人群全程接种率超过90%;国内外特异性抗病毒药物研发取得进展,我国筛选出“三药三方”等临床有效方药;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疫情防控和处置经验,防治能力显著提升。

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基础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完善应对准备,调整防控措施,统一规则、分类指导、防范风险,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

(二)工作目标。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进度安排。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我国大规模的疫苗接种实践证明,我国的新冠病毒疫苗是安全、有效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力度,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优先采取序贯加强免疫,努力做到“应接尽接”。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二)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的准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酌情增加;药品零售企业不再开展解热、止咳、抗生素和抗病毒4类药物销售监测。各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切实担负起药品试剂准备的领导责任。

(三)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配足配齐高流量呼吸治疗仪、呼吸机、ECMO等重症救治设备,改善氧气供应条件。各地按照“应设尽设、应开尽开”的原则,二级以上医院均设置发热门诊,配备充足的医疗力量;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发热门诊或者诊室。定点医院重症床位和可转换重症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20%。二级综合医院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二级传染病、儿童专科医院应当设置重症监护病房。三级医院要强化重症医疗资源准备,合理配备重症医护力量,确保综合ICU监护单元可随时使用,通过建设可转换重症监护单元,确保需要时24小时内重症监护资源增加一倍。根据人口规模,将符合条件的方舱医院提标改造为亚(准)定点医院,其他方舱医院仍然保留。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尽快实现发热诊室(门诊)“应设尽设、应开尽开”。各地要加大投入,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确保完成建设改造。

(四)调整人群检测策略。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对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在社区保留足够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证居民“愿检尽检”需求。保障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抗原检测试剂充足供应。

(五)分级分类救治患者。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在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血液透析的病例,在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在三级医院治疗。

全面实行发热等患者基层首诊负责制,依托医联体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分级诊疗,加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健康监测,对于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特殊人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密切监测其健康状况,指导协助有重症风险的感染者转诊或直接到相应医院接受诊治。

确保重症高风险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救治。统筹应急状态医疗机构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资源区域协同机制。动态监测定点医院、二级以上医院、亚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资源使用情况,以地市为单位,当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综合医院可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救治床位使用率达到80%时,医疗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对于医疗力量出现较大缺口、医疗服务体系受到较大冲击的地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视情通过省内协同方式调集医疗力量增援,必要时向国家申请采取跨地区统筹方式调派医疗力量增援,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

(六)做好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类分级健康服务。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基础疾病(包括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根据患者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级,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协助转诊等分类分级健康服务。社区(村)协助做好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

(七)强化重点机构防控。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人群集中场所结合设施条件采取内部分区管理措施。疫情严重时,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及时发现、救治和管理感染者,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与医疗机构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控制场所内聚集性疫情。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个人防护指导,强化场所内日常消毒和通风,降低场所内病毒传播风险。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应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措施,延缓疫情发展速度。疫情严重时,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应原则上要求工作人员“两点一线”,建立人员轮转机制。

(八)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做好农村居民宣教引导。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作用,做好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加强医疗资源配置,配足呼吸道疾病治疗药物和制氧机等辅助治疗设备。依托县域医共体提升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能力,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村-乡-县重症患者就医转介便捷渠道,统筹城乡医疗资源,按照分区包片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与县级医院对口帮扶机制。畅通市县两级转诊机制,提升农村地区重症救治能力,为农村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农村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

(九)强化疫情监测与应对。动态追踪国内外病毒变异情况,评估病毒传播力、致病力、免疫逃逸能力等特点变化,及时跟踪研判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监测社区人群感染水平,监控重点机构暴发疫情情况,动态掌握疫情流行强度,研判疫情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行情况等,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

(十)倡导坚持个人防护措施。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及时完成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疫情严重时,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落实居家自我照护,减少与同住人接触,按照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做好健康监测,如病情加重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十一)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制定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方案,逐步调整疫情发布频次和内容。全面客观宣传解读将“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目的和科学依据,充分宣传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分级分类诊疗等措施对于应对疫情的关键作用,筑牢群防群控的基础。

(十二)优化中外人员往来管理。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如呈阳性,相关人员应在转阴后再来华。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进一步优化复工复产、商务、留学、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安排,提供相应签证便利。逐步恢复水路、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优化调整各工作组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工作专班,积极稳妥推进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力量统筹,周密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向地方派出督查组,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应对准备和措施调整工作。

(三)强化培训指导。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协调相关工作组或专班,通过全国疫情防控视频会商会、调度会等方式,对疫苗接种、药物储备、医疗资源准备、分级分类诊疗、疫情监测、宣传引导等工作开展部署培训和政策解读,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要求,推动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解读问答

一、《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全面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因时因势动态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断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经受住了全球疫情的多轮冲击,成功避免了致病力相对较强的原始株、德尔塔变异株等在我国的广泛流行,极大减少了重症和死亡,也为疫苗、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医疗等资源的准备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我国疫情流行和病亡数保持在全球最低水平,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升,统筹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取得世界上最好的成果。

当前,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新冠病毒变异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潜伏期。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全球流行优势毒株,虽然感染人数多,但致病力较早期明显下降,所致疾病将逐步演化为一种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综合考虑病毒特点、疫情形势、疫苗接种、医疗资源准备和防控经验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

二、《总体方案》中为何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出于哪些考虑?

2020年1月20日,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当时命名为“新冠肺炎”,主要考虑疫情初期病例大部分有肺炎表现。随着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主要流行株以后,致病力减弱,仅有极少数病例有肺炎表现。考虑到肺炎仅反映了病毒感染后较为严重的患病状况,不能概括所有感染者临床特征,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更加符合目前的疾病特征和危害。

三、《总体方案》对“乙类乙管”实施的时间进度安排是什么?如何平稳有序过渡?实施“乙类乙管”后的工作目标将做怎样的调整?

《总体方案》明确指出,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完善应对准备,调整防控措施,统一规则、分类指导、防范风险,确保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实施“乙类乙管”后,防控工作目标要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主要有哪些应对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在重症高风险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二是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满足患者用药和检测需求。三是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四是调整人群检测策略,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五是根据疾病严重程度,分级分类救治患者。六是做好社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级服务,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相关基础疾病和疫苗接种情况,提供分类分级健康服务。七是强化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重点机构防控,严防场所内聚集性疫情风险。八是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为农村老年人、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九是强化疫情监测与应对,研判疫情发展态势,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十是倡导坚持个人防护措施,落实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十一是做好信息公布和宣传教育,全面客观宣传解读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目的和科学依据。十二是优化中外人员往来管理,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

五、《总体方案》对进一步推动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是如何安排的?

疫苗接种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之一,是预防重症、减少死亡的有效手段。从个体上看,可以有效保障老年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全社会看,可有效减少发生医疗卫生资源挤兑的风险。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行“乙类乙管”后,老年人等高风险人群持续面临被感染的风险,《总体方案》对接种工作再次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力度,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

六、在加强免疫接种时,对疫苗选择和时间间隔有什么要求?

目前所有批准附条件上市的或紧急使用的13种疫苗都可用于第二剂次加强免疫,包括新增紧急使用的4种疫苗,优先推荐序贯加强免疫,或含奥密克戎毒株或对奥密克戎毒株具有良好交叉免疫的疫苗。各地将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周密组织实施,优化服务形式,继续做好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性疾病的人群和免疫力低下的人群,在完成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满6个月后,可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工作?如何提高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的可及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药品在治疗过程中不可或缺,是医疗救治的重要保障。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和检测试剂的准备,满足群众使用需求,《总体方案》明确要求,一方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按照分级分类诊疗要求,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居家自我照护,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售机构等也要做相应的准备以保证药品的可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酌情增加。各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担负起药品试剂准备的领导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另一方面,各省份要基于人口基数、疫情发展形势、各型病例比例等因素,提前测算药品的需求量,并将测算结果提供相关部门来指导企业积极做好药品保供相关工作,引导合理有序精准投放,有效缓解患者买药难、用药难等问题,平稳度过疫情高峰期。

八、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需要作哪些医疗资源准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何做好医疗服务?

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做好医疗救治资源准备是“先手棋”、“关键棋”。《总体方案》要求各地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尽快完成医疗资源准备任务,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一是进一步加强发热门诊设置,二级以上医院发热门诊“应设尽设、应开尽开”,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开设发热诊室(门诊),配备充足的医疗力量,满足患者就医需要。二是要以地级市为单位,根据人口规模,迅速将符合条件的方舱医院升级改造为亚(准)定点医院,并保障医疗力量充足。三是定点医院加强重症床位设置。省会城市、发挥区域医疗中心作用的中心城市,其定点医院还要设置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分娩室、儿科病房,满足特殊患者救治需求。同时,要组建多学科医疗团队,建立上级医院对口指导关系,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四是要求二级医院按标准建设和改造重症监护单元,确保各重症监护单元随时可使用,作为三级医院重症医疗资源的有益补充。五是要求三级医院强化重症医疗资源准备,合理配备重症医护力量,确保综合ICU监护单元可随时使用,通过建设可转换重症监护单元确保24小时内重症监护资源增加一倍。提前组织医护人员开展重症医学专业培训,迅速扩充重症医学队伍力量。建立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和其他经培训医护人员混合编组工作模式,确保重症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有序开展。

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哪些人群需要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总体方案》规定,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为保证居民检测需求,要求社区保留一定数量的便民核酸检测点,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要充足供应抗原检测试剂。

同时,考虑到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的场所,有关脆弱人群发生重症风险较高,一旦传染源引入,易发生聚集性疫情,因此提出对以下几类人群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一是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二是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三是对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四是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时,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

十、如何实施分级分类诊疗?如何使重症高风险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总体方案》要求依托医联体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有各自的功能定位,以满足患者就医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做好人群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特别对老年人合并基础疾病等重症高风险人群要实施分级健康服务;医联体内二级医院主要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基层医生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同时做好居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医联体内牵头三级医院负责急危重症患者救治,并为基层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在病情变化需要就诊时提供绿色通道。

在提升基层重症救治能力的同时,还要提高基层医生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加强分级分类收治工作,指导地方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要求以地级市为单位,建立三级综合医院分片包干责任制。按照分区包片原则,为每一家三级综合医院划定责任范围,对口收治划定区域内高龄合并新冠病毒感染的重型、危重型患者,实现老年重症患者包干管理“全覆盖”。需要指出的是,分区包片划定的是责任范围,并不意味着只负责划定区域内患者的收治,任何医院不得以划定区域为理由推诿、拒收其他区域转来的重症患者。对三级医院来说,划定责任区域是相对的,落实首诊负责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是绝对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将完善三级医院收治老年重症患者监督考核机制,建立三级医院收治老年重症患者和阳性患者“日报告”制度,并将收治情况纳入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十一、《总体方案》明确对哪些人群开展健康调查?如何推进分类分级健康服务?

主要是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尤其是合并基础疾病(包括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进行摸底。分类综合考虑了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和感染后风险程度等,是由专家进行综合研判制订的标准。一级服务主要是对一般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引导未接种加强免疫疫苗的老年人,经医生评估后符合接种条件的,尽快接种疫苗。二级服务是在一级服务的基础上,对于次重点人群,对居家治疗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感染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通过网络、视频、电话、远程或线下方式指导开展抗原检测、健康监测,提供健康咨询、用药指导等。如出现持续高热、呼吸困难、指氧饱和度小于93%等情况应尽快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进行随访,至居家治疗观察结束。社区(村)协助落实对居家治疗感染者的管理,对有定期就医需求的指导协助就医,协助提供购药送药等服务。三级服务主要是对重点人群,在二级服务的基础上,对于失能老人或高龄行动不便感染者,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专家团队或上级医院评估后决定收治方式。对重点人群感染者和有紧急医疗需求的人群,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转诊。

十二、《总体方案》对重点机构疫情防控做了哪些规定?

《总体方案》要求,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等人群集中场所结合设施条件采取内部分区管理措施。疫情严重时,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及时发现、救治和管理感染者,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与医疗机构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控制场所内聚集性疫情。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个人防护指导,强化场所内日常消毒和通风,降低场所内病毒传播风险。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应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措施,延缓疫情发展速度。疫情严重时,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应原则上要求工作人员“两点一线”,建立人员轮转机制。

十三、《总体方案》对农村地区做好疫情应对准备提出哪些要求?出于哪些考虑?

考虑到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基础相对薄弱、医疗卫生资源相对不足等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减少疫情流行高峰对农村地区的影响,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总体方案》将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作为一个重要方面,细化实化各项疫情应对准备工作。做好农村居民宣教引导,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作用,做好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加强医疗资源配置,配足有关治疗药物和设备。依托县域医共体提升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能力,建立重症患者就医转介便捷渠道,统筹城乡医疗资源,建立健全综合性医院与县级医院对口帮扶机制,为农村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农村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

十四、《总体方案》对疫情监测提出了哪些要求?在疫情应对过程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要继续动态追踪国内外病毒变异情况,评估病毒传播力、致病力、免疫逃逸能力等特点变化,及时跟踪研判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要监测社区人群感染水平,监控重点机构暴发疫情情况,动态掌握疫情规模、范围、强度和病毒变异情况,研判疫情发展态势。此外,继续依托全国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对法定传染病病例个案信息实时、在线监测。在疫情应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实时综合评估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行情况等,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十五、《总体方案》对如何做好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有哪些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倡导个人继续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加强个人防护,按照要求分级分类就诊。《总体方案》指出,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大家要继续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及时完成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疫情严重时,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落实居家自我照护,减少与同住人接触,按照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做好健康监测,如病情加重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十六、《总体方案》对中外人员往来管理做了哪些优化?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一是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如呈阳性,相关人员应在转阴后再来华。二是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三是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四是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五是进一步优化复工复产、商务、留学、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安排,提供相应签证便利。逐步恢复水路、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来源:最高裁判实务

国十条后13个涉疫情劳动合同 工资 休假等劳动用工问题

疫情防控“新十条”公布后,很多企业和职工非常关心涉疫情的劳动合同、工资、休假等劳动用工问题。现将目前正在执行的部分涉疫情劳动用工政策汇总如下,供企业与职工参考使用。企业与职工要按照有关政策,加强沟通协商,稳定劳动关系。后续我们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关于劳动合同处理问题

(一)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上述因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新招用职工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合理顺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待相应影响情形消失后1个月内订立或续订,也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职工拒绝返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对拒绝返岗职工,经劝导无效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企业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提前通知对方的,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职工无法当面向对方递交书面通知的,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不见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关于工资支付问题

(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六)企业停工停产,如何发放工资和生活费?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提高生活费标准。

(七)如何理解“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企业与职工约定发放工资时间间隔天数。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停工停产当日开始计算,到工资支付周期对应天数的最后一日止,与具体发薪日期无关。以按月支付工资为例,某企业从2月3日开始停工停产,则该企业2月3日至3月2日为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3月3日起进入停工停产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八)企业确定职工生活费的程序有什么要求?

企业应依法履行协商民主程序,并将生活费发放标准、时长等结果公示或告知职工。

(九)职工生活费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吗?

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依法代扣代缴。

(十)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可以延期支付吗?

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三、关于工作时间问题

(十一)复工复产后企业能否要求职工“补班”?

企业复工复产后,不能要求职工通过加班、补班、倒班等方式,“补回”因疫情停工停产影响的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应依法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十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班时间有何规定?

企业应遵守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十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能否调剂?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在充分保障职工休息的前提下,可对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进行调剂。

来源:法务之家

下班途中因热射病去世!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7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一建筑工人王建禄因热射病倒在了收工回家的路上,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去世。王建禄的女儿王女士告诉南都记者,父亲病倒当天,总共在高温、高湿度的环境中工作了9个小时。王女士的弟弟今年参加了高考,即将成为一名大学生,父亲王建禄想挣些现钱为儿子上大学的费用做准备。王女士表示,父亲因为未签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目前也联系不上工地负责人,去年工资也仍未结清。

01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不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即便没有劳动合同,王建禄的家属也可以提供“工作服”、工资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王建禄的家属只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即可主张相关的劳动权利,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02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3劳动者死亡,其家属可以主张权利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近亲属”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王建禄的上述近亲属可以主张王建禄的相关劳动权利。

04热射病能否认定工伤?

   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热射病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在于热射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热射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第六条将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

    2007年7月19日,卫生部颁布《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第6.1条中指出,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2012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5用人单位负有哪些劳动安全保障义务?

   《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

  1、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

      最后,笔者希望有关部门秉承对生命的敬畏之心,依法依规处理王建禄事件,同时对一些特殊行业(如外卖、建筑等)的劳动保护落到实处,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律师作法律顾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和系统化的特点,这也导致了法律规范的多样化与庞杂化。作为企业,既要使自己不断发展壮大,立于不败之地,也要防止自己陷入各种民事和刑事陷阱。所以,企业除了要有出色的经营、管理团队外,还需要专业化的法律顾问。那么,找什么样的律师来做自己的法律顾问呢?下面结合自己多年的法顾经验及执业经历简单谈谈企业应当需要什么样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法律顾问,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能够做哪些工作。一谈到法律顾问,很多企业管理者会存在以下两个误区:一是法律顾问是帮企业打官司的;二是法律顾问是帮着审合同的。
  应该说,前面的内容确实属于法律顾问的工作,但这只是律师法顾工作的沧海一粟,一名合格的法顾律师应当在企业的经营发展各个环节上都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一名优秀的公司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执业操守。为顾问单位处理法律问题是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因此,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律师从事法律顾问的基础。具体来说,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必须具备以下专业技能:

  1、拥有完备、准确的民商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要全面掌握我国现行的主要民商事法律文件,尤其是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金融法、票据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这些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最常用法律文件,律师必须做到了然于胸,同时能够精准的理解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及运用条件。
  2、熟悉刑事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刑事辩护经验。这一点通常是被公司管理者所忽视的,因为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民事纠纷要远远多于刑事风险。但是,少并不意味着没有,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存在。我国刑法规定了422个罪名,其中涉及到公司方面的就多达上百条,包括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侵犯财产和贪污贿赂等八大项。可以说,任何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刑事风险,一名合格的法顾律师要能够非常敏感、及时的捕捉到相关刑事风险信息,从而把刑事风险降到最低,这对公司的发展以及保护公司免受刑事追诉极为重要。
  3、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财务是公司经营发展的核心要素,同时,财务问题处理的好坏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刑事风险度。所以,顾问律师掌握基础财务知识显得尤为重要,财务工作基本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律师要看得懂。这不但能使律师准确的了解公司现状,从而为公司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更能使律师及时发现公司潜在的刑事风险,从而有效的对此进行化解。
  4、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诉讼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也是化解公司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拥有大量诉讼经验的律师,能够看清事情的本质,更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给出符合公司客观情况的处理建议或意见。
  除了上述专业知识外,顾问律师还应当具备以下执业操守:
  1、严格保守公司秘密。公司要找具备什么道德水准的律师,首要的标准是忠诚可靠。由于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到公司的机密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内部关系问题,所以这一点非常重要。作为律师来说,应当保守公司的秘密,同时对公司的内部事务尤其是人事关系不宜介入太多、太深。
  2、具备忧患意识。律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其目的不是为公司打赢多少官司,而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脉络进行法律评估及合理化建议,尽最大可能降低公司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所以,法顾律师要把顾问单位当成自己的家来看待,不能被动的去应付差事,而是主动的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
  综上,企业根据上述标准聘请的律师,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优秀的法顾律师,为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企业为什么一定要请法律顾问

“我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等有官司的时候再找律师不是一样嘛!”可能一提及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很多公司的经营者都会这样的反应。在大部分公司管理层的心里都有这样一种惯性思维,律师就是帮忙打官司的,没有官司时,请律师干什么。其实这是对律师工作的一种偏见,殊不知,如果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注意事前规避风险,不注意在合同等各方面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位置、证据及法律依据,在纠纷甚至是诉讼已然形成之时,由于缺乏前期的法律准备,合同条款、证据等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打官司”胜诉的希望大大降低,往往达不到自己希望的有利结果。

现实生活中诸多实例证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不是在发生纠纷后再找律师充当“救火队员”,亡羊补牢式地上法院”打官司”,而是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随时注意预防纠纷的发生、降低经营风险,这样,即便万一发生纠纷,由于具备充分的前期法律准备,自己也能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不管协商调解还是”打官司”,都能做到依法、有理,从而达到有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聘请律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就成为公司必然的选择。

公司法律顾问的作用,除了在发生纠纷后帮助公司处理解决纠纷外,更重要的体现对公司行为的事前法律审查,从法律角度上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把关。此外,公司法律顾问还可以帮助公司及时审查清理出存在的法律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和补救方法,帮助公司建立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安全保障体系,并及时为公司提供风险预警和应对策略;清理出具有时效性、需要及时依法处理的法律事务,提出解决方案,尽量避免纠纷、损失的产生,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侵犯。可见,公司法律顾问实为公司的“法律保健医生”,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对提高公司对风险的免疫力,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大有益处。

根据公司性质不同,法律顾问的工作还有其特殊性,比如股份制公司中,法律顾问还可以对公司的股份分布方案进行法律论证,草拟企业章程、提交申请材料,确认验资证明,报送审批,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有的公司经营者可能会说,我这有法律部门,也有法务工作者,上述许多工作他们都能做,是不是就没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了?其实,公司内部的法律工作固然很重要,但很明显,由于律师工作性质的不同,在风险防范能力上更胜一筹;其次,律师可以对可能发生的仲裁、诉讼的风险、成本进行评估,以选择最有利公司的方案,而公司内部的法务人员由于缺少相关的实践经验、技巧及关系,是很难做到这一点儿的;还有,有很多公司事务,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及所议事项,依法是需要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来鉴证的,这是对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或合约性进行法律证明的,而所有这些,公司内部法务是不能做的。

另外,当这些繁琐的法律事务有专业的公司律师去处理的话,公司的经营者也可以从这些困扰中抽出身来,专心的做好经营,只是在必要时,听听汇报,掌握住大方向即可。由律师为公司谋得一方平安,一个安心的经营心境。

因此,无论公司大小,无论公司组织形式如何,为使公司的合法利益最大化,经营风险最小化,聘请法律顾问为公司的经营保驾护航是必需的,毕竟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

涉外离婚程序涉及的法律问题

涉外离婚程序涉及的内容:

  一、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法律文书的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涉外离婚证据的认定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众益离婚律师:一方出轨可以净身出户吗

我所离婚律师网经常接到咨询,特别是女性客户,问如果夫妻一方出轨将要净身出户的说法,那么这种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婚姻法是这么规定的吗?下面就由深圳离婚律师网作如下介绍: 
净身出户顾名思义,就是离婚时,将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另一方,自己不带走任何财产从而解除婚姻关系。在一方婚内出轨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净身出户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外情等出轨行为并不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 
那么出轨等婚外情,婚姻法如何处理呢?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一方与第三人长期持续性的共同生活。与一般的婚外情出轨是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时间,同居不同于出轨,同居是突出的长期持续性的共同生活,而出轨则是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一方与第三人偶尔发生婚外性关系。 
因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出轨等婚外情要净净身出户。 
特殊情况  如双方在婚内签署有婚内出轨将净身出户性质的协议时,那么一方在婚内出轨,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依照协议判决出轨一方净身出户。因为这种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