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政府网

助力民企发展 众益在行动——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携手莆田市中小企业商会开展律企共建活动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指导精神和工作部署,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0月16日上午,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携手莆田市中小企业商会举行“律企共建,千企共赢”法律服务合作项目启动仪式。 

     莆田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陈明仁,莆田市中小企业商会执行会长彭玉新,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朱桂龙,莆田市中小企业商会党支部书记官文章,莆田市中小企业商会秘书长周俊举,莆田市律师协会监事长、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主任、莆田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会长王志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林文华等领导出席签约仪式。

莆田市中小企业商会党支部书记官文章致辞

莆田市律师协会监事长、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主任、莆田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会长王志工对众益律所和签约项目进行介绍

在参会人员的共同见证下,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工和莆田市中小企业商会执行会长彭玉新分别代表双方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并赠送总价值100万元的法律服务券。

    本次合作,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将提供总价值100万元的法律服务券,免费发放给莆田市中小企业商会及所属会员企业,持有法律服务券的企业可以相应的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同时,我所将设立中小企业商会会员专属服务窗口,由业务精通的骨干律师组成服务团队,为莆田市中小企业商会及其会员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本项目可以为双方的会员和客户搭建供需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降低市场开拓成本,增加优质商务合作机会,进一步挖掘和释放市场活力,助力经济平稳运行。  

  会上,莆田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陈明仁发表讲话,他表示,营商环境对一个地区的投资吸引力和可持续发展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律师行业作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之一,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作用,时刻牢记并尽心尽力履行社会责任,认真审查企业合规问题,防患于未然。我们要共同关注莆田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莆田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会议的最后,参会人员集体观看党的二十大开幕式直播,认真学习聆听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大家纷纷表示,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下一步我所将积极探索,在服务市场主体方面推出相关举措,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用实实在在的成绩回馈社会。

喜迎二十大 永远跟党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第三届青年律师演讲比赛成功举办

为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凝聚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思想共识,激励青年律师不忘初心跟党走,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10月9日上午,我所举办“喜迎二十大 永远跟党走”主题青年律师演讲比赛,将喜迎党的二十大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推向新高潮。

     莆田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陈明仁,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莆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陈敏,莆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郑长山,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莆田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郑新平,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林文华担任比赛的评委。莆田市律师协会会长陈志强,莆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国春,莆田市律师协会监事长、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工作为本次比赛的嘉宾。

我所实习律师王璐担任本次比赛主持人

比赛开始前,王志工主任作开幕致辞,其指出,开展“喜迎二十大 永远跟党走”青年律师演讲比赛,旨在倡导全所律师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展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革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体现青年律师昂扬斗志、积极向上、永远跟党走的精气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次参赛的16名选手用充沛自然的情感、沉着稳健的台风、富有感染力的语言,围绕党的光辉历史、党的伟大成就、个人职业发展的历程和心得等内容,通过一个个精彩、鲜活的故事,充分展现了众益青年律师奋发进取、勇于担当的信心决心,抒发了自己为党为人民永久奋斗、赤诚奉献的坚定理想,永远跟党走、听党话的拳拳之心,昂扬向上、攻坚克难的青春斗志。

评委点评

  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莆田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郑新平从演讲内容、语言表达、仪表形象等方面对16名选手的表现进行综合性、全方位的评价与指导,并借用“潮平岸阔风正劲,扬帆破浪正当时”一诗,希望众益青年律师做好本职工作,在党为我们规划的美丽画卷下,谱写青春新篇章。

莆田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陈明仁为参赛选手点评,他对各位选手的精彩表现表示肯定,对他们为此次比赛做出的精心准备表示赞赏。并引用中国核潜艇之父黄旭华的感动事例,指出演讲应当以故事感动人、教育人、鼓舞人,拒绝口号式演讲,若不以情节打动人,那演讲就会显得平平无奇。最后他表示,青年律师应当听党话,跟党走,今天说到明天就当做到,这才是本次演讲所要达到的目的,希望青年律师们不忘初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永远跟党走。

经过激烈角逐,比赛最终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 获奖名单 —

一等奖(1名)

《以吾辈之青春 谱法治新乐章》          陈雪薇

二等奖(3名)

《与党同心同向 不忘法治初心》          黄仪君

《满船清梦压星河》                         曾建峰

《以须臾之我 寻吾爱之国》                郭丽双

三等奖(5名)

《沐浴党的阳光 共创辉煌未来》          俞子勇

《让青春与党同行》                         徐心怡

《与党同行 争做时代行锋》                翁争霞

《我在众益所的1370天》                  刘心洋

《以丹心为志 以奋斗为基》                邓   懿

回望来时路,开启新征程。本次比赛既是我所青年律师增强党性的精神洗礼,也是全所青年律师凝聚共识,坚定信念、同心同向,跨越赶超的大练兵。众益律师必将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继续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牢固树立“坚定不移跟党走、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众益动态|我所举行“喜迎二十大,共筑中国梦”登山活动

“ 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 

秋高气爽,天朗气清   

正是登高的好时节  

9月30日上午,为进一步激发凝聚力,展示我所律师昂扬奋进的精神风貌,我所组织全体律师开展“喜迎二十大,共筑中国梦”的户外登山活动,用健康、快乐的方式庆祝祖国73周年的华诞。

在欢声笑语中,迎着和煦的微风,我们踏着欢快的脚步开始登山。美丽的石室岩,山色葱郁,空气清新,大家兴致高昂、精神抖擞,呼吸着山间新鲜的空气,欣赏着一路上的美景。一路上的说笑声,赞叹声和周围的美景相融合,让大家瞬间忘记了工作的疲惫,全身心享受大自然带来的轻松和愉悦。

本次活动不仅为大家创造了与大自然亲近的机会,锻炼了大家的身体与意志,还促进了大家的沟通与交流,增强了本所同仁的凝聚力,更体现了众益律师崇尚法治、积极向上、拥抱自然的生活理念,传播了律师行业的正能量。

众益喜讯|我所林丽香副主任受聘担任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经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初审、复审、公示等程序确认,我所林丽香副主任受聘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聘期五年,自2022年9月至2027年8月止。

林丽香律师表示,今后将依法履职,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积极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为案件办理贡献智慧和力量,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关心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断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众益党建|我所党支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莆田分行党支部、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举行银律企党建共建签约仪式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党组织之间交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助推发展共赢,9月29日下午,我所党支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莆田分行党支部、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以“喜迎二十大,共建促发展”为主题在众益律所举行银律企党建共建签约仪式。

  我所管委会主任郑新平、律所主任王志工、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副主任陈金辉,浦发银行莆田分行党支部书记、行长刘孟鸿、副行长郭慧聪、副行长熊健,旷远集团党支部书记曾智伟、副总裁王光忠、能源运营部副总监焦鹏、旷盈鑫综合部经理谢益叶等党员出席签约仪式。

签约仪式中,三方先分别就各自的基本情况及中心工作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各自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交流。在参会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我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浦发银行莆田分行党支部书记刘孟鸿和旷远集团党支部书记曾智伟分别代表三方单位签署党建共建协议书,并互赠共建牌匾。

  随后,银行创新实验室区块链团队人员罗时杰向与会者介绍浦发银行成功建设的“智慧破产管理系统”,在破产管理数字化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作为线上债权人会议平台,浦发智慧破产管理系统可以实现法院、债权人、管理人三方主体的即时互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破产案件减少成本、提高效率、保证透明的作用,实现破产案件处置进度管理、债权申报审核及监管、债权人网络会议、资产尽调与处置进度等功能。通过介绍,参会人员对浦发银行智慧破产管理系统参与协助推动破产业务开展有了更为直观的感受,并积极发表对该系统平台的看法。

 最后各方纷纷表示,党建共建是党建工作融入业务、融入人心、融入社会的新举措,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新形式,也是筑固和扩大“三会一课”常态化制度化成果的新体验。党建共建协议书的签署是银律企三方合作的坚实基础,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这一共同目标的引领下,银律企三方一定能够携手共进,共同谱写新的篇章。希望通过本次党建共建,持续开展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各自党建优势和资源优势,围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启合作新局面。

下阶段,我所党支部将以此次签约为契机,强化党建引领,持续深化三方联动关系,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学习观摩、组织活动,不断丰富共建互学的形式和内容,营造良好范围,推动合作步入新台阶。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解读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01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02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声明:本文来源《民法典实用速查手册》(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法务之家,转载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众益动态|我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等一行党员律师参加12345平台设置法律专席启动活动

根据局党组关于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12345平台+党员律师帮帮团”联运机制的实施方案,莆田市12345平台将成立党员律师帮帮团,负责每周三9点到12点驻点值班及开展帮扶服务。2022年9月21日上午,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6楼举行12345平台设置法律专席启动活动。

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市司法局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陈明仁,市委组织部两新办主任郑国洪,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市政府办绩效管理科科长朱桂龙,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陈敏,党办四级主任科员占媛媛,12345热线管理中心负责人,市律协副会长范进泉,众益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党员律师王英,翁争霞,刘建勋,陈曼丽等出席启动活动,本次活动由朱桂龙科长主持。

活动伊始,朱桂龙科长首先对12345平台设置法律专席情况进行介绍。随后,陈明仁书记介绍了党员律师帮帮团组成情况,并对法律专席提以下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规定,落实每周值班人员。2、尽责履职,对紧急情况要有应急处理能力。3、坚持首问责任制,做好重大事项的安抚和报告工作。4、保持廉洁自律,引导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公益援助。5、认真详细记录来访人员情况,以真诚态度帮助其解决问题。6、认真配合处理,保守工作秘密。他强调,党员律师帮帮团代表政府声音,作为一名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我所党支部书记林文华作为党员律师代表表态,他提到,在平台成立之初,其作为市行风政风民主评议代表,参与平台值班,跟踪案件落实情况;期间作为民众,也通过平台反映了民生问题,今天作为党员律师来平台帮帮,与平台有很深的情缘!他表示:“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将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有心系民生的情怀,认真听取民众的声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民众答疑解惑,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众益动态|我所王志工主任、陈磊律师受邀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展专题讲座

2022年9月15日下午,我所王志工主任、陈磊律师受邀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展《企业合规经营》及《民法典分享交流》专题讲座,讲座在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会议室圆满举办,共有五十多名中石化员工参加本次课堂。

首先,由王志工主任讲授《企业合规经营》专题讲座,主要从什么是企业合规经营、为什么要企业合规经营、怎么做企业合规经营三条主线出发,结合有关企业合规经营的生动案例以及中石化森美石油有限公司在实际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王主任用精彩幽默的语言、生动贴切的案例分析,有理论有深度,对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

接着,由陈磊律师讲授《民法典分享交流》专题讲座,其围绕与中石化森美石油有限公司及员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浅出的讲解了有关“民事主体”“合同签订解除及风险防范”“诉讼时效”等法律知识,巧妙地通过列举案例,以案释法,图文并茂、通俗易懂,开展了一场有针对性的精彩讲座,激发大家学习《民法典》这一“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热情。

企业合规以及民法典都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企业减轻违法处罚的必然要求,也是现在大多数企业所需要了解并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众益律师今后也将竭诚努力,为企业健康、稳健的发展保驾护航。

众益喜讯|我所五位律师受聘担任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

按照《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探索校企优化资源配置和共建共享,深化人才培养改革和科研成果转化。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签订产学研共建协议书,同时聘请我所管委会主任郑新平、律所主任王志工、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副主任蔡建成、陈金辉为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受聘期限5年。

高校人才是未来律师队伍中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需要课堂内知识理论的传授,还需要课堂外实务能力的培养,律所与法学院合作,对共同推进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双方将以学术研讨会为平台,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共同合作开展培训,针对司法前沿课题、司法实务中的疑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共同开展调研,共同形成调研论文,充分整合双方资源,达到合作共赢目的。

  本次五位律师荣聘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对学校与同学承担起一份责任的同时,也是对众益律师的鞭策,受聘律师表示,一定会尽职尽责,在不断精研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将自己总结的实务经验传授给莘莘学子,为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的学术开展添砖加瓦。今后,众益所也必将倾尽所能积极推动法学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有机融合,为推动法学人才培养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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