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内训|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从2022年8月1日施行。为了让全所律师及时学习该法规,2022年7月22日下午,我所在会议室开展内训,本次内训会由银保IPO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霞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孙霞律师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围绕规定出台背景、规定亮点,详细讲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上适用的独立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证据上适用的证明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裁定与送达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与执行等内容,让与会律师对即将实行的该规定有了充分的认识。

人身安全保护令亮点

1、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2、采用列举扩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3、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4、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

5、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最后,律师提醒,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借口,任何家庭暴力行为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公民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勇于保护自己,用法治之手扼住“家庭暴力”的咽喉,善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众益简讯|我所与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开展产学研共建交流座谈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企业提升经营发展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校加强科技合作交流、提升人才培养质量,7月22日上午,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举行产学研共建交流座谈会。

  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梁开斌院长,许步国教授、王崇能副教授、张菁主任、吴学晶主任,及我所管委会主任郑新平、律所主任王志工、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副主任董金添、陈金辉、蔡建成、执行委员会主任林玲等人员出席会议。

会议伊始,郑新平主任首先对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领导一行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并带领大家参观律师办公环境。 座谈会上,梁开斌院长对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的办学宗旨、基本概况、专业特色等方面进行了介绍,法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立足福建工程学院理工学科的深厚积淀,注重法律与工科相结合的学科建设方向,打造知识产权、工程法学科特色。  

许步国教授表示,法学院侧重培养应用型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在福建省内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方面具有先行优势,同时也拥有众多特色平台,希望通过此次机会,以共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为契机,整合双方资源,在学术交流、论文写作、党建团建等领域密切合作,深化互动。

 随后,我所王志工主任就众益所的发展情况、团队建设、专业委员会组建等方面的情况做了详细介绍,并表示我所非常重视与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的合作,希望与学院深入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多角度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接收优秀人才到律所发展。  

最后,党支部书记林文华律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近年来我所在破产领域的各项成绩,指出众益所是莆田市唯一一家拥有从事证券和省级破产管理人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中钢系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破产重整案”入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2021年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林文华律师表示今后可以就会计税务等方面知识进行深一步探讨交流。

  经过本次座谈交流,双方在党建共建、学术研究、专题调研等方面有诸多战略合作的契合点,今后将不断探讨产学研合作方式、机制,落地务实成果,实现校企共赢发展。

下班途中因热射病去世!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7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一建筑工人王建禄因热射病倒在了收工回家的路上,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去世。王建禄的女儿王女士告诉南都记者,父亲病倒当天,总共在高温、高湿度的环境中工作了9个小时。王女士的弟弟今年参加了高考,即将成为一名大学生,父亲王建禄想挣些现钱为儿子上大学的费用做准备。王女士表示,父亲因为未签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目前也联系不上工地负责人,去年工资也仍未结清。

01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不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即便没有劳动合同,王建禄的家属也可以提供“工作服”、工资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王建禄的家属只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即可主张相关的劳动权利,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02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3劳动者死亡,其家属可以主张权利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近亲属”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王建禄的上述近亲属可以主张王建禄的相关劳动权利。

04热射病能否认定工伤?

   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热射病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在于热射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热射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第六条将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

    2007年7月19日,卫生部颁布《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第6.1条中指出,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2012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5用人单位负有哪些劳动安全保障义务?

   《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

  1、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

      最后,笔者希望有关部门秉承对生命的敬畏之心,依法依规处理王建禄事件,同时对一些特殊行业(如外卖、建筑等)的劳动保护落到实处,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众益简讯|我所召开实习律师面试考核培训会

  近年来,随着行业发展的需要,实习律师考核要求越来越高,面试考核通过难度逐年加大,实习律师如何顺利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成为实习律师执业路上的第一道坎。莆田市律师协会将于2022年7月26日举行新一轮的实习律师考核,我所6名实习律师参加本次考核。为帮助实习律师准确把握面试考核要点,顺利通过面试考核,7月20日下午,我所组织担任本次考官的律师为参加考核的实习律师开展面试考核培训。

会议的第一个议程,由陈金辉律师向大家详细介绍考核的流程、考题的组成、考核的要点等内容。紧接着由林文华、孙霞、林丽香、许如金、陈毅律师结合以往担任考官的经历详细向实习律师介绍考核过程中应注意的考点及专业知识,对考核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误区和难点进行详细说明。在最后的答疑环节,各位律师也逐一回答实习律师提出的问题。参与培训的实习律师们纷纷表示获益匪浅。

  青年兴,则律所兴。众益所重视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发展,从发展道路上的点滴着手,逐步为大家解决最为关切的问题,想律师之所想,关注所内年轻力量,注重培养储备人才,让青年律师拥有更广阔的展示平台和交流平台。

最后预祝各位实习律师都能顺利通过考核,成为优秀的执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热烈祝贺我所王志工主任当选莆田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会长!

2022年7月18日,莆田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莆田悦华酒店隆重召开。 大会审议通过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七届执委会报告,选举产生了市工商联(总商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我所王志工主任当选莆田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

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莆田市工商联过去五年的工作,并提出未来五年的工作展望,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和关于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打造莆田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带、文化带、健康带、产业带、创新带,推动港产城联动,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着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高素质成长,系统推进工商联事业改革创新。努力把市工商联建设成为有方向感、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认同感的“莆商之家”,为奋力答好谱写“福建篇章”莆田答卷汇聚莆商力量,莆田未来可期,莆商大有可为。

会后,王志工主任表示,一定会把本次大会的精神落实到本职工作中来,积极建诤言,献良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尽责履职,在企业合规经营、法律风险防控、法律专业保障上积极作为,为莆田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众益喜讯|我所郭丽双、刘心洋律师参加莆田市第三届优秀公诉人、律师论辩赛再创佳绩!

为加强公诉人与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7月14日上午,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莆田市司法局、莆田市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莆田市第三届优秀公诉人、律师论辩赛在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成功举办。

本次比赛,共有来自检察院和律师行业的18名选手组成的9支队伍,我所郭丽双、刘心洋两位律师代表莆田市律师参赛。选手们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对手,我所郭丽双律师对阵秀屿区人民检察院郭瑞萍检察官,刘心洋律师对阵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曾晓海检察官,两位律师与检察官们以“碰瓷敛财该当何罪”“巧令救亲 情法谁容”为辩题展开辩论,双方在10分钟时间内完成立论陈词、自由辩论、总结陈词等三项任务,将控辩“交锋”浓缩到有限时间的辩论场上,充分考验双方辩手的法律素养。

赛场上,虽然双方身份不同,但都将法律人的沉着冷静、逻辑清晰的法理之美、思辨之美、语言之美展现得淋漓尽致。给现场的观众带来了一场视觉与思想的盛宴。经过激烈的角逐,我所郭丽双律师获得莆田市第三届优秀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优秀辩手"称号,刘心洋律师获得莆田市第三届优秀公诉人、律师论辩赛"新秀辩手"称号。

此次论辩赛进一步加强了诉辩沟通联系,对构建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全面提升莆田市检察官、律师职业能力水平,共同推进法治莆田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众益简讯|我所举行公司担保业务学习交流会暨副主任聘任仪式

为进一步提升我所律师的业务水平,7月8日下午,我所按照惯例在会议室举行业务交流会,所里30多名律师参加本次交流会。

会议的第一个议程,由法律专业讲师团成员许如金律师以“公司法之公司担保责任认定”为主题进行解析,许律师以自身办理的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九民纪要》《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公司对内提供担保和对外提供担保等法律问题,与全所律师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议第二个议程,王志工主任代表律师事务所宣布聘任蔡丽萍、陈金辉、蔡建成、孙霞、李庆耀、林丽香6位律师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聘任郭丽双律师为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聘任时间为2022年7月5日起开始,并向以上7名律师颁发聘书。

本次会议上,王志工主任感谢郭丽双、刘心洋、黄仪君(实习)、邓懿(实习)4位律师代表我所参加莆田市第三届青年律师辩论赛,对4位律师在本次辩论赛中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宣布了我所对4位参赛律师给予相应奖励的决定。 

最后,王志工主任表示,法律知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改善的,律师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永无止境的,希望全所律师在办案之余,也不能忽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众益党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开展”庆七一 ▪ 喜迎二十大”主题党日活动

为庆祝建党101周年,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7月3日,我所党支部前往大洋乡闽中革命纪念园和白沙镇澳东村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军207团旧址,开展“庆七一 ▪ 喜迎二十大”主题党日活动。

第一站:闽中革命纪念园

莆田闽中支队司令部位于莆田涵江区大洋乡,创建于红军长征之后的1942年。当年的“闽中游击区”,北至福州以南,南至厦门以北的闽中、闽南区域,是我国南方八省十五块红色游击区之一,由邓子恢、陈国柱等老一辈革命家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英勇顽强的斗争,为闽中的解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闽中革命纪念园里,大家依次参观了闽中司令部陈列馆三个展厅陈列的图片、实物等史料。每一个物件的背后都承载着一段厚重的历史,每一幅图片的背后都蕴含着一个传奇的故事,大家在一件件红色文物前驻足端详,在一个个历史场景中深入追思,用心体悟中国共产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走向胜利的百年辉煌历程,深刻感悟信仰的力量。最后,在党支部书记林文华的带领下,全体党员在党旗下高唱《歌唱祖国》“五星红旗迎风飘扬,胜利歌声多么响亮!……”慷慨激昂的歌声响彻展馆,表达对祖国的热爱之情。

第二站:红军207团革命旧址

下一站,我们来到了白沙镇澳东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国工农红军第23军207团驻地旧址。这里曾创建莆田第一批农村党支部、农民协会。现该旧址已开设红军207团陈列馆、入党誓词展馆等,成为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莆田市党史研究教育基地。

在讲解员的引领下,大家认真聆听入党誓词的历史沿革,并先后参观了12句誓词对应的展区,追忆浴血革命的历程,接受红色教育的洗礼。在党支部书记林文华领誓下,全体党员胸前佩戴党徽,高举右拳,重温入党誓词“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铿锵有力的入党誓词,让党员们的初心受到洗礼,理想信念愈加坚定,进一步激发党员们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红色是初心不改,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本色和人生底色。党员同志们用慷慨激昂的歌声,铿锵有力的入党誓词声,表达了对党、对祖国的无限热爱,面对新时代新挑战,我所必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满怀信心,砥砺前行,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喜讯|祝贺我所郭丽双、黄仪君律师参加莆田市律师协会第三届青年律师辩论赛喜获佳绩

为了促进律师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培养辩论人才,提高业务能力,展现青年律师能言善辩的职业风采和蓬勃向上的良好形象,莆田市律师协会于2022年7月2日举办了“莆田市第三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我所积极组织响应,并由郭丽双、刘心洋、黄仪君、邓懿4位律师代表参赛。

在辩论赛场上,我所律师辩手们开篇立论、旁征博引、妙语连珠、观点鲜明,虽与对方辩手争锋相对但却不失风度,充分展现了我所青年律师的专业功底、法律素养和论战技巧,精彩的辩论赢得了在场观摩律师的阵阵掌声,为观众带来了一场辩论盛宴。本次比赛,我所郭丽双律师获得莆田市第三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奖、黄仪君律师获得莆田市第三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风采奖!

  本次律师辩论赛充分展现了我所青年律师们的辩论风采、专业知识水平及精神风貌,为有效提升我所律师业务素养和执业技能,增强业务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平台和展示舞台。今后,我所将更注重青年律师的培养,以青年律师的不断发展推动律所的全面发展,促进我国律师行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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