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细节——从一起承揽合同成功代理谈起

          2023年9月30日,李四作为装修装饰方,与作为消费者的张三,签订《定制家具零售销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7万元。合同签订后,张三支付15万元款项,李四也完成绝大部分合同任务。因李四交付的家具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2024年5月4日,李四与张三签订《退款协议》,约定由李四退还张三12万元作为补偿费用。李四退还5万后反悔,张三向法院起诉剩余的7万元。

01 争议焦点

          本案看似简单,张三主张退款协议有效,协议已经签订,李四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的7万元。但是合同总价为17万元,李四完成了绝大部分的施工任务,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有没有义务再退还这12万元?退款协议是否属于趁人之危或者显示公平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02 原告张三举证

          1、《定制家具零售销售合同》、转帐凭证、《退款协议》、现场照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这些都属于双方正常的聊天记录,其实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2、《退款协议》签订整个过程的手机录音,这个就厉害了,录音完整体现了退款过程是有商场经理第三方在场见证,经过了前后八个小时的充分协商,退款的理由是李四提供的家具品牌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双方多次修改协议内容,李四在与其合伙人充分协商后,最后签订。

03 被告李四举证

          李四提供了一张由张三手写的退款协议,以此来证明该退款协仪是张三提供的格式合同,并以此主张退款协议无效。           一般来讲,作为张三的代理人,我们的正常的质证意见就是,以最后双方正式签订的退款协议为准,手写部分只是双方的一个协商过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04 法官的审查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问李四,张三手写的退款协议书初稿上原来有“因全屋定制品牌不相符事由”字样,但最后正式协议时,又改成“因前端销售售前沟通及安装过程原因”?           李四没有回答。           这一改动对李四明显不利,不仅证明不到他想达到的格式条款,反而“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反证了:李四“品牌不符”是真,规避“以一罚三”是真,“乘人之危”是假,“显失公平”是假。

05 判决结果

          李四作为经营者,若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可能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风险,双方经过反复沟通才达成了120,000元的退款金额,李四主张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退款协议》显失公平,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其要求撤销2024年5月4日签订的《退款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继续返还款项70,000元及逾期利息。

06 案后反思

          对于法官在法庭上问的上面那个问题,说老实话,这个细节我作为张三的代理人,当时没有注意到,一是这份证据是当场提供的,二是那一条字是划去,没有认真去看,三是庭审毕竟紧张,还要顾及其它证据。           但是,法官却注意到了,这是你不得不佩服人家的地方。一是她开庭之前有看案卷材料,二是她还看得十分仔细认真,三是对整个庭审的把控与掌握。           这个过程让我再次提醒自己,己方的证据是把双刃剑,对自己可能有利,也有可能不利,提供之前一定要十分小心慎重;细节决定成败,夸夸其谈只能是浮云,唯有静下心来认真琢磨每一份证据,才是诉讼之道。

携手并进,共筑法治基石——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与涵江区委组织部及其联聘单位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12月18日,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与涵江区委组织部及其联聘单位区委编办、区委党校、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正式续签了2025年度法律顾问合同。我所将继续指派资深且经验丰富的曾建峰律师及其专业团队,为涵江区委组织部及联聘单位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服务。           此次续约,不仅仅是一份合同的延续,更是对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专业实力和服务品质的充分肯定。它基于双方长期以来建立的稳固合作基础和深厚的相互信任。这份信任来之不易,它源于我所律师每一次精准的法律建议、每一次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每一次在关键时刻为顾问单位提供的坚实法律支撑。
          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为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最全面、最专业的法律服务。众益律所秉承“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在未来的合作中,我所将继续深化这一理念,坚持深耕细作,不断创新服务模式,精进业务水平,为顾问单位及客户提供更加精准、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众益动态|我所林丽婷律师受邀为福建旷远(集团)有限公司、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讲座

          为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生产经营中法律风险防控能力,12月10日,我所林丽婷律师受邀为福建旷远(集团)有限公司、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讲座。
          讲座中,林丽婷律师围绕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定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公司人员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和责任承担三个方面并结合丰富案例,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和解读,阐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与会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理解和认识。
          此次讲座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员工对于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林律师结合实际,深入浅出的讲解也收获了与会人员的肯定和好评。

众益动态|我所许志兴律师受邀至城厢区东海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普法讲座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扎实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意识,2024年11月19日,我所许志兴律师受邀为城厢区东海镇辖区内56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普法讲座。
          讲座上,许志兴律师以“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十问十答为题,联系实际的具体案例,就该法的出台背景、颁布实施、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和黑恶组织的特点、认定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时刻警惕黑恶势力,坚决和有组织犯罪划清界限。通过此次讲座,社区矫正对象们对“反有组织犯罪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也增强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           众益律所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积极履行村居法律顾问的职责,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送法上门”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众益案例|员工承诺投资人投资后出现亏损承担其损失,该承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之后,没有约定连带保证的,都视为一般保证。这一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中。连带保证与主债务人责任基本相当,但是一般保证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未经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前,不得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者是由天壤之别的。

01 案件导入

          李四系A公司的员工。2022年期间,其介绍张三投资A公司的酒业理财产品。之后,张三表示同意,并通过个人账户向A公司汇款20万元。同时,李四出具《担保函》,内容:“本人介绍张三投资酿酒公司两年期产品,金额20万元整,本人承诺负责该产品到期回购担保,若有投资损失,本人补足差额。李四2022 年5 月23 日。”           产品到期后,A公司无法兑现张三的投资利益。张三依据李四出具的《担保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四偿还20万元及利息。

02 代理思路

          我所曾建峰律师及其团队,接受张三的委托,向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偿还20万元及利息。

争议的焦点有:

1、李四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函》载明“本人承诺负责该产品到期回购担保”,从该语义上分析,李四具有为A公司回购事宜提供担保之义。故,李四应承担还款责任。

2、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单从《担保函》出具的时间上看,得出的结论是一般保证,这也是被告律师一直坚持的观点;酿酒公司已经涉及非法吸收存款,而且不在福建省内,张三还要等待先刑后民,还要异地起诉,还要等酿酒公司破产清算,显然对其十分不利。           从内容上分析,“到期回购担保”,“补足差额”,表达的是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吗?说实话,律师当时也没有十足的信心,从时间前后顺序上看,“补足差额”是在酿酒公司到期不补的前提下才产生的义务,张三是否负有上述的举证义务?
3、李四是不是债务的加入?
          曾律师以及团队律师几次讨论,预判诉讼风险。其团队中郭律师主张,主债务是张三与酿酒公司,李四主动愿意加入,且张三同意,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

03 法院审理

          1、保证责任与债务加入,只能两者择一。           这起案件开了两次庭,第二次专门解决上述问题,法庭告知,不可以既选择连带保证责任,又选择债务的加入。           在律师和委托人沟通之后,选择了债务的加入。           法庭当场释明,如果法庭认为是保证责任,张三是否愿意同意按保证责任主张?当时一听完了,这下估计可能会输了。但也没办法,只能选择保证责任。

2、法院判决

          最终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结合本案出具《担保函》的背景及上下文文义,可以认定上述内容的明确约定,李四承担保证责任,无须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为前提条件,便承担回购义务,即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判决李四向张三偿还2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目前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4 代理总结

          1、律师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工作内容之一就是预判案件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哪怕胜券在握的案件,也要把风险告知给委托人。曾律师团队在一开始对案件进行充分研究并及时研判诉讼,取得了委托人的信任,为案件最后的胜诉奠定基础。本起案件,委托人一直都说:“输赢没关系,你尽力了就好了。”给了律师很大的前进的勇气。           2、律师代理案件中不妨多请求几点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律关系。律师毕竟不是法官,在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选择上多几个保障,实在不行,最后还有法院释明筛选,大浪淘沙金在后。

05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众益动态|市司法局、市律协惩戒委莅临本所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宣讲活动

          11月21日下午,莆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林新袍、莆田市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卓秋萍、莆田市律协惩戒委员会主任王金财、惩戒委副主任郑飞鹏一行莅临我所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宣讲暨交流座谈会。
          会上,王金财主任结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从执业风险概述、执业违规行为、投诉案件分析、律师执业十大高危行为四个方面进行宣讲,并就律师执业的风险防范作出提示,警示广大律师按规执业,不触碰底线红线。           林新袍科长表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各种潜在风险,律师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执业行为合法合规,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困境。
          通过此次宣讲,让律师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重要性,也增强了执业风险防范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继续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引导律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执业纪律,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众益动态|我所联合莆田农商银行前往莆田市红十字万康应急救护培训中心开展急救知识与急救技能培训

          为推动我所律师加强自身健康管理,增强律师安全急救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11月16日上午,我所联合莆田农商银行前往莆田市红十字万康应急救护培训中心急救知识与急救技能培训。
          培训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李圆婷医生结合生动的图文资料和真实案例,详细讲解了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海姆立克急救法等急救知识的使用前提、操作步骤和关键注意事项。随后,李医生利用人体模型现场演示了心肺复苏全过程的急救手法以及按压技术要点。参培人员积极参与互动,提出疑问,医生则耐心解答,确保每位参与者都能理解和掌握。
          此次培训旨在提升律师团队的应急救护能力,使律师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生命安全。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所还将持续关注律师的身心健康,提升律师的安全意识,鼓励律师加强自身健康管理,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充沛的精力、健康的体魄投入到律师工作中。

众益观点|一起民间借贷不能成立的成功代理

          近日,我所曾建峰律师收到一起民间借贷判决书,这起案件,曾律师是代理被告李四这边,原告张三起诉被告李四要求偿还借款30万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01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购房需要于2020年10月6日向借款3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直接将30万元购房款汇入房产经纪人江某某账户,帮助李四成功购买房屋,李四也承诺将尽快归还借款3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江某某索要, 被告、江某某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02 曾律师的代理经过及被告的答辩意见

          1、被告李四人在厄瓜多尔,这是一个兵荒马乱的非洲国家,其国内家属找到曾律师时,已经临近开庭时间,委托公证显然已经来不及了,后来通过视频公证的方式,曾律师与李四办理了委托手续;           2、让被告提供微信聊天录屏。正常情况下,原告起诉一般会提供聊天记录,以此来佐证民间借贷的成立,但是在本起案件当中,原告没有提供。曾律师让被告提供自己跟原告的聊天记录,发现长达10年的时间记录,原告对案涉30万元借款只字未提,从来没有催讨过!相反的,聊天记录还体现了被告向原告出售、维修轮胎等相关业务以及微信转账凭证往来。           3、申请证人出庭。被告的哥哥正好跟被告一起在青海向原告出售、维修工业轮胎。曾律师申请被告的哥哥出庭作证,除印证微信聊天记录中证明的轮胎销售及维修业务,还向法庭证实,被告实际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银行转账凭证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轮胎货款。

03 法官的精彩说理

          1、本案30万元款项交付时间为2020年10月6日,原告张三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在此期间,原告还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交付多笔小额款项,原告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都没有提及或催讨本案30万元款项;           2、本案30万元款项交付当时,原告、被告及被告妻子均在场,原告未当场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且原告知晓转账可以附言的同时,转账附言备注为“购房款”而非“出借给李四的购房款”等内容,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3、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妻子的通话录音欲证实其主张(通话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被告与其妻子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但被告妻子通话录音中的陈述“(李四说)轮胎什么 的款,就相当于说抵扣完了以后,就意思说没再欠你多少钱……”

04 判决结果及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 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代为支付购房款抵偿货款,结合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析认定,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3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05 曾律师的代理心得

          1、“一份判决书,几家欢乐愁。”今天被告胜诉了开心了,但原告败诉他的律师得好好向委托人解释,作为律师同行,其实是没有什么可值得炫耀的;           2、只有转账凭证,没有欠条借条,这里的纠纷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否认定为债权成立,争议是非常大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受托律师都应当殚精竭虑,最大限度向法庭还原对各自委托人最有利的案件事实;           3、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供证据应当十分小心,证据不是越多越好,还要考虑是否起到反作用。原告辛辛苦苦向被告前妻所做的录音,并把它整理成书面文字,实际上在本案当中是起到了对其不利的结果。           4、律师应该多多拜读法官的判决书。法官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十分严谨,他们往往十几年专门专注某一专业领域的审判工作,其写出的判决书,用字精练,力透纸背,层层剥落说理,最后瓜熟蒂落,不是年青法律工作者,短时间内就可以望其项背的。

众益党建|我所党支部组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

          11月12日下午,我所党支部召开学习会,围绕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等内容。党支部书记林文华主持会议并发言,莆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林新袍、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唐华明、律所主任王志工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强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学习、深刻领悟,奋勇争先、砥砺前行,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要提高政治站位学深悟透,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
          党员们纷纷表示,要坚持“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定位,发挥律师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众益观点|一起掩隐罪案件自首从轻的成功辩护

          近日,我所曾建峰律师及其团队接受被告人张三的委托,代理了一起检察机关指控不构成自首,但法院依法认定为自首的成功案例,为委托人争取了少判六个月的判决结果。

01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至同年4月1日间,被告人张三受其同学李四纠集,明知李四要让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获利,仍向李四提供payoneer收款账户,与李四合伙将前述资金以转账、提现方式转移后交给李四上家,张三与李四分别非法获利8.8万元。2023年5月11日,张三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伙同李四转移涉案钱款的主要犯罪事实。           李四之前己被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02 公诉机关观点

          检察机关认为,张三虽然自动投案,也承认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是,第一,张三对资金的来源只是陈述到“灰色的,不合法”,对主要犯罪事实故意避重新轻;第二,李四已经承认这些资金是从派安盈账户盗窃取得,张三作为李四的发小,彼此间关系十分亲密,张三不可能不知道资金的盗窃来源;第三,张三的一位亲戚证明到,张三在喝茶时有提到资金是从网上帐户偷来的;所以,张三虽然有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03 自首的量刑减轻幅度

          自首量刑可以在基准刑40%以下从宽幅度,加上认罪认罚从宽10%,前后是有50%的从宽幅度的差距,这对被告人减轻量刑影响巨大。

04 辩护律师观点

          曾律师坚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自首,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自始至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不持任何异议,其认罪没有任何问题;其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犯罪所得在主观故意上仅要求概括明知,不一要求完全明知,在本案中,被告人也承认资金的来源是“灰色的,是不合法的”,已经达到概括明知的认罪标准;而且,整个犯罪过程也就15天左右,需要一个认识判断的时间过程;再次,网络犯罪就大众通识来说,一般就是认为电信诈骗,盗窃微乎其微;同时,张三没有故意隐瞒资金来源是盗窃而不是诈骗的动机,因为在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两者是一致的;最后,为了鼓励被告人自首,减少司法资源,在认定标准上,应当从宽。

05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06 法官说理

          经查,张三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李四转移涉案资金的主要犯罪事实,后虽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够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法院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辩护人该节辩解、辩护意⻅,予以采纳。

07 判决结果

          三年有期徒刑

08 律师办案心得

          1、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差点就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然这一具结书是在不认定自首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给的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2、被告人就是不服气,就是不甘心,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最后委托曾律师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据理力争,最后为自己争取到了六个月的量刑减轻幅度;           3、在自首构成要件中,什么是主要犯罪事实,什么是合理辩解?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有一定交叉的,需要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好好沟通,认真甄别;           4、做错事了,就应当老老实实认罪,把态度摆正,争取政府的从宽处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不要抱有任何侥幸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