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林老师是西政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民商事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公派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民法哲学》主编。周老师的授课时间在5月9日上午,题目是《最高院合同案例裁判思维实务问题》,围绕合同主体,合同性质,合同成立三大问题为大家逐一分析。
周老师个子不高,置身茫茫人海他也是平凡的一位。但老师往讲堂上一站,就换了一个人,他神采奕奕,额头发亮,左顾右盼,针砭时弊,“腹中有书气自虹”,一旦抓住一个知识点,便身䧟其中,忘乎所以,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底下听的学员们眼睛都不敢眨一下,手中的笔刷刷刷刷记录着,担心跟不上他的思路,害怕漏过每一个知识点。
难忘周老师对授课的负责任态度。他说为了让我们的这些律师这次来西政学有所获,他特地精心准备了十五个人民法院判例。单就老师的这份诚意,就足以令我们感动不已。
难忘周老师对《民法典》每个条款的如数家珍,了如指掌。你一定知道“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这个法条,但你不一定知道它在《民法典》中是在第61条。但周老师脱口而出,如数家珍。
难忘周老师讲课时高屋建瓴,中外纵横,时不时告诉大家,一个法律概念的渊源。债权代位权大家一定是知道的,但债权代位权最早源自《拿破仑法典》,却是周老师告诉我的。我在心中平添了两份尊敬,一份是对《拿破仑法典》,一份是对周老师。
难忘周老师对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375号案例的解读。两份独立的借款合同,出借人王德圣,突破借款人陈世雅,再突破出借人苏金针,直接抵达小华煤业公司,这种“石破天惊”的穿透性审判,之前完全是“不曾领教”。
下课后,我和郑主任私下讨论了这个案例。主任告诉我,这种判法在司法实践中,估计也没几个法官敢这么判,但通过周老师的授课,至少为大家今后办案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忆西政,最忆周清林老师的纵横与睿智。接下来的时间里,我打算好好研读周老师的课件,把这十五个案例逐一研读——“欲穷千里目”,以期在今后的办案中——“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