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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动态|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莆田第九中学举行法律顾问签约仪式

为进一步增强师生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营造和谐、健康、安定的校园环境,3月24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莆田第九中学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莆田第九中学副校长张弦、政教处主任黄东海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工、执行主任林玲、林希平律师等共同参加了签约仪式。王志工、林希平等律师受聘担任莆田第九中学2023-2025年度常年法律顾问。

  在签约仪式上,王志工主任首先感谢学校对众益律所的信任,他表示,要充分利用法律顾问专业专长,加强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学校、师生需求,履行好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协助学校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和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学校合法利益,为学校稳步发展保驾护航。

      此次法顾问签约仪式,不仅有利于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法治化,对保障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等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法律顾问进校园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也将促进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2021年11月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律师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从民营企业的组织架 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控流程等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法律服 务的需求,同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减少相应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非国家出资企业,即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之外的企业。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民营企业委托,指派律师 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其提供约定工作范围内以年为周期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三条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特点

(一)民营企业强调法律服务的效率,注重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经验提供高 效的解决方案,服务方式灵活多样,不受限于形式与流程。

(二) 民营企业侧重有效沟通,民营企业存在未设立法律风险防控部门或法 务专岗的情形,也存在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兼任法务职位的情形,需要律师在提供 服务时将法律语言转化为通俗语言进行沟通。

(三) 民营企业更注重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民营企业人员流 动性较大,需要律师定期为员工普及常见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 特别事项

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 事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仅参照适用。

第二章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客户合法利益至上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通过事前的风险论证、事中的风险把控、事后的 解决方案等方式,为客户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 尽量降低客户损失,或扩大客户收益。

第六条 合法合规原则

律师履行常年法律顾问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维护客户合 法权益和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相统一,拒绝为客户的违法行为或获取非法利益的 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服务于客户商业目的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该从客户的商业目的出发,以法律规定的视角 分析利弊及风险,为客户提供有效、可实施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 主动服务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向客户及相关人员了解相关事项的交易背景、 客户需求、相对方的立场等,充分有效的沟通是提供服务的重要环节。此外,为  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建议不仅就客户提出的具体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还应主动考虑到相关事项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及注意事项,为客户提供尽可能全面的 法律风险提示。

第九条 保密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律师对于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

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一事一档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就客户的法律咨询事项、律师函签发事项、合同 审核事项、磋商谈判事项等所涉及的文本、沟通记录等均应采取书面存档、电子 文件存档等方式进行保管。

第三章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概述

第十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范围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综合性、常规性的法律服务,其常年法律顾问 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一)为企业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二) 对企业特定事项,出具律师函,代表企业发表声明。

(三) 协助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

(四) 应企业要求,参与企业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 为企业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

(六) 应企业要求,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 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法律服务事项

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外,经另行委托,律师可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参考服务范围如下:

(一)为企业分、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二) 为企业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 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代理事务。

(三) 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维权和规划、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 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十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律师可提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动性,指定人员与企业指定人员及时联系 沟通,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确定的工作方式、响应期限,通过定期/不 定期上门、电话、邮件、参与会议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客户疑难问题专项 解决的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方式,为保持与客户拥有良好畅通的沟通渠道, 以便及时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客户单位进行 法律事务沟通与分析,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解答法律疑难事宜。

(二) 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远程服务方式,如客户遇到需要急需处理的 法律事务,可以通过各种便捷之联络方式直接向律师征询法律意见。

(三) 定期沟通方式,为及时了解客户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动态,律师 可持续与客户负责人进行沟通,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客户法律服务的需求情况。

(四) 客户派员上门咨询方式,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客户可以派员到律所与 律师进行法律事务咨询和分析。

第十四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目标

律师以其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解决经营中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客 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向客户宣传和贯彻法律风险意识,帮助客户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 制和解决的能力,并促进客户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优化。

第四章  常年法律顾问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事前了解客户基本信息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前,通过公开渠道收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主营业务、基本商业模式、所处行业 概况等,特别关注客户所涉司法案件和失信信息等法律环境情况,事先对客户形 成全面的认识,拟定面谈所需了解的问题提纲。

第十六条 客户访谈

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与客户负责人或者法务人员面谈,落实对客户事先 掌握的信息,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并与客户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间、服务标准 以及处理中的主要风险、主要防控目标等问题,同时向客户介绍常年法律顾问的 价值和服务范围、工作方式等基本要素,以便于充分满足客户的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法律需求调查

律师根据客户过往所涉法律纠纷和主营业务需要,协助客户填写《常年法律 服务调查需求表》 ,充分把握客户的法律需求,以便于提供合适的、有针对性的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第十八条 风险梳理与控制

律师通过初始收集、访谈等获得的资料,对客户的主营业务及流程进行梳理, 就客户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企业自身的情况,用案例归纳法、专家经验法、假设推 演法等,归纳出客户的常见法律风险,对客户的风险管控框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九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律师根据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自身的业务领域、工作经验、工作时间等, 综合考虑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必要时考虑以团队的形式提 供法律服务,尽可能使方案便于客户需求和实现其发展目标。

律师向客户提供专门的《常年法律顾问方案》 ,方案应详细的介绍常年法律 顾问服务范围、服务事项、工作方式及标准、顾问费用以及责任律师介绍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主营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律师在对客户所在行业与主营业务全面的认识基础上,主动收集、整理和编 制客户主营业务可能适用到的法律法规,形成客户业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汇编, 以便于后期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开展。

第五章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顾问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咨询

(一) 定义

法律咨询,指律师就客户提出的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简单事宜,进行法律分析, 以 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业务活动。

(二) 法律咨询的流程

律师接到客户的法律咨询事项,应遵循相应的解答流程,能够当场解答的可 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也应及时提供答复,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准 确、有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建议参照下列流程操作:

1、登记。建议尽量对客户的法律咨询进行集中登记和记录。

2、听取客户的陈述。知悉质询法律问题的来龙去脉,关注细节和关键性情节,了解咨询问题的关键和实质所在。

3、认真观察和审阅,了解所咨询法律事项的全部细节。

4、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

5、综合分析。对于比较复杂的法律咨询,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客户需要经过 研究后再行答复

6、解答。除不能立即回复的法律咨询或需要另行约定时间的法律咨询,一 般应当即回答客户的法律咨询。

第二十二条 合同起草及审核

(一)定义

合同起草,指律师根据客户的交易模式、商业条款等需求,拟定各类协议的 业务活动。

合同审核,指律师就客户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协议,提供法律审 核、风险提示的业务活动。

(二) 合同起草及审核的流程

在为客户起草、审核合同时,应当先了解客观事实及客户需求,不仅考虑合 同文本的风险,更应从促进交易的角度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同时还应当充分提示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建议参照下列流程操作:

1、了解合同签署的背景。通过和客户沟通, 了解客户签署合同的目的、客 户的立场、交易的主要流程、合同履行的顺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信息。

2、对交易对方进行必要调查。对客户交易对方的背景,如交易主体的基本 信息,涉诉情况分析,对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 了解。

3、合同的草拟及审核。区分商业条款、法律条款、混合型条款。从准确性、 效率性的角度出发,合同草拟和审核工作原则上应该在客户交易场景和商业条款 先行确定的基础上进行。

4、合同条款的磋商及谈判。直接参与或者协助客户相关人员与交易对手进 行合同条款的磋商及谈判。

5、合同签署及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法律风险点以书面形式告知 客户。

第二十三条 律师函的签发

(一)律师函签发的定义

律师函签发是指,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客户陈述或提供的材料,结 合法律,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第三方发送函件的业务活动,旨在要求其履行义

务,或通知其相关事项。

(二) 律师函签发的流程

签发律师函时,应当先了解客观事实,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现有资 料所呈现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结合客户发函的目的决定是否签发、如何签发律师 函,建议参照下列流程操作:

1、制定谈话笔录。经办律师与客户制作谈话笔录,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  律后果。谈话笔录应将客户陈述的基本事实、主张、要求等记录在案。若确因情  况紧急,客户不能就所陈述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的,应以《备忘录》 或《承诺函》 的形式让客户就相关事实进行确认。

2、利益冲突检索。如与对方存在利益冲突,则无法签发律师函。可以协助 客户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该项法律服务。

3、律师函的撰写。律师函的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事实部分,根据客户提 供的资料,摘取有利于客户的客观事实进行撰写; 二是法律分析部分,依据法律 规定分析相关事实中的法律关系及各方权利义务; 三是函告部分,明确要求对方 履行义务或通知相关事项,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

4、律师函的确认及签发。律师函草拟后需经客户确认,同时在律师事务所 所内进行流程性审核,均无异议后盖章签发。

经办律师在邮寄律师函前,应将邮寄律师函复印留存,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寄送律师函,寄件单应载明文件名称,如: “××致××关于× ×事项的律师函”。 同时律师函复印件及投递情况发送客户知悉。对方签收或拒 收律师函的,均应当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领取妥投证明或退件。

5、律师函的归档。完成律师函签发后,应立即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如客 户的承诺或沟通笔录、工作底稿、律师函邮寄留存档及寄件单底单、律师函的签 收情况。

第二十四条 律师参与磋商谈判

(一)律师参与磋商谈判的定义

参与磋商谈判是指,律师基于客户的委托,协助或代表客户,与第三方进行 沟通谈判, 旨在达成客户目的业务行为。

(二) 律师参与磋商谈判的流程

参与磋商谈判,应当先了解客观事实及客户目的,依据客户目的及法律规定 指定谈判策略、告知相关风险,建议参照下列流程操作:

1、了解客户需求及事项进展。通过和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客户的立 场及对客户有利、不利的事实等信息。

2、分析优劣势。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分析磋商谈判过程中双方的有利事 实及不利事实,预判磋商的结果及应对方案。

3、参与磋商谈判。按照既定方案,协助客户与第三方沟通,沟通过程中应 当根据第三方的态度、诉求等因素进行应对,抓住时机落实谈判结论或视时机结 束谈判。

4、制定下一步方案。谈判结束后,与客户就谈判情况进行复盘,并制定下 一步应对方案。如已经与第三方达成一致意向的,应当尽早拟定会议纪要、协议

等书面文件,要求对方签署确认; 如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等,应当与客户确定继 续谈判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 法律培训

(一)法律培训的定义

法律培训是指,律师基于客户的需求,针对客户的主营业务涉及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客户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与客户进行专业交流的业务 行为。

(二) 法律培训的流程

1、前期准备工作。了解并熟悉客户的业务范围及涉及的相关的行业性的法 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典型案例,并进行归纳汇总。

2、事前沟通原则。与客户高管、法务、以及专业岗位人员事前进行充分的 沟通,针对客户的实际需求准备培训内容。

3、互动沟通、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培训过程中尽量与参与人员进行互动, 确保专业性的同时,尽力提升培训内容的趣味性; 尽量少用法言法语,尽力做到 通俗易懂。

4、收集反馈信息。培训结束后,与参与人员进行沟通,收集反馈信息。

第六章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常年法律工作总结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即将届满前,律师应汇总过去一个年度的工作情况,从工 作量、工作时间、法律服务事项类型等多个维度,分析客户的法律顾问服务需求 事项,总结客户的法律需求和常面临的法律风险程度与种类,为客户提供防范风 险的建设性建议或意见,提示客户下一年度侧重注意的法律风险事项。

第二十七条 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量统计

(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量统计的维度

根据客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和该年度的法律服务需求情况,可从如下单 一或多个维度统计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量:

1、从提供服务的时间维度,让客户更直观及清晰地了解顾问服务的工作量。

2、从起草或修订书面文件的数量及类别维度,除展现年度服务工作量外, 可将起草或修订的文件进行分类,为客户整理及归纳常规的法律文件。

3、从服务反馈的速度及时间维度,及时反馈是企业对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 务的关键因素之一,让客户从报告中直观地感受顾问服务的及时性。

4、从其他服务内容维度,可将根据客户的行业、需求等内容就其他法律顾 问服务内容进行统计,例如法律培训次数等。

第二十八条 年度法律顾问企业风险总结及法律分析

(一)风险总结

1、根据风险法律性质进行分类,通过对风险的分类,让客户知悉上一年度 面临何种风险类别居多。

2、根据风险进行级别排序及罗列,通过对风险的重要程度及影响度进行评 级并排序罗列,提示客户处理风险的优先顺序。

3、列明风险的来源,罗列清晰发现具体产生风险的来源,例如客户交易或 法律文件等。

(二) 法律分析

1、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以及对应影响,可结合年度服务期限内已提供的法 律分析作总结归纳。

2、就降低风险提供法律建议,法律建议需要紧扣风险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

(三) 其他注意事项

除对过往的风险进行总结,如有新政策或规定,可对将即将发生的风险进行

提示。

第二十九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续签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即将届满前,律师应紧扣工作总结及法律分析与客户展开 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是否更新及变化,并就法律服务质量、工作方式方法的改 进、是否续聘、新一年度法律顾问服务报价等内容,征询客户的意见; 如果续聘 的,律师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变化和意见提供新一年度服务方案,服务方案的内容 应匹配客户的工作总结的内容。

第七章 中小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标准倡导

第三十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倡导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建议律师以《广 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中的计时收费标准作为参考,并考虑预估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项目的难以程度、承办人数以及必要的必要的支出成本等因素设定收费标准。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可以以按小时收费、按件数收费以及包干收费三种方式进 行报价,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附则

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制定,并非强制性或规范 性文件,仅供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参考。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章  附件

1、《企业常年法律服务需求调查问卷》

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3、《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统计表》

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

5、《客户意见反馈表》

来源:广州市律师协会

众益动态|众益所与灵川镇下辖15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

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切实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2022年12月7日上午,我所与城厢区灵川镇下辖15个村(居)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签约仪式。灵川镇司法所所长蔡明华,助理员吴述军、灵川镇各村居书记与调解主任出席,我所林希平、郑爱美、李凯妮、林晟育、徐心怡等五位律师参加本次签约。

  本次签约仪式由灵川镇司法所所长蔡明华主持,蔡所长宣读了关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有关文件,对“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刻意义作了全面阐述。会上,林希平律师代表众益所与15个村(居)签订《聘请常年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并进行公示牌授牌。

会后,林希平律师结合村居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民法典》的主要亮点和框架结构等内容进行了专业解读。林希平律师通过自身办理的案例,运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活动当天,律师们就地开展宪法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发放宪法宣传单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知识,进一步增强群众尊法、知法、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在以后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众益律所将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着力于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积极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为推动乡村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众益动态|众益所与东海镇下辖13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加强法治乡村建设,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2022年12月5日下午,我所与城厢区东海镇下辖13个村(居)举行村(居)法律顾问签约仪式。东海镇副镇长黄剑恒、东海镇海头社区、东海村等13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工作人员出席,我所副主任孙霞及执业律师刘建勋、翁争霞、曾缘、俞子勇、郑澈一并参加本次签约。

本次签约仪式由东海镇副镇长黄剑恒主持,黄镇长先向与会人员传达“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方案,并介绍本次村(居)法律顾问的相关服务事项。我所副主任孙霞在会上表示,本次村(居)法律顾问是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继2019年为东海镇13个村(居)提供法律服务后,与东海镇的第二次结缘,今后将加强与各个村(居)的联系与交流,服务乡村振兴的大局。会上,13个村(居)与众益所签订《聘请常年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并进行公示牌授牌。

会后,孙霞、刘建勋律师分别前往海头社区、东海村开展“法律明白人”的法律培训。在海头社区的培训会场中,孙霞律师就“民间借贷常见问题”中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诉讼管辖、律师费承担方式以及借条规范书写等问题进行了阐述,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使在场群众深入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东海村的培训会上,刘建勋律师与东海村两委干部就村(居)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展开交流,刘建勋律师提出,《民法典》时代下,村干部依法管理村居有了新的挑战,特别是疫情管控中对特殊人员的临时照料,参加农村纠纷调解等工作,前提要立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鉴于本周是“宪法宣传周”,活动当天,我所还与东海司法所携手开展“宪法进村居”活动,通过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发放《宪法知多少》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知识,营造学习宪法的氛围。

今后,众益所将通过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等各种方式,切实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切实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以实际行动为东海镇的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众益动态|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莆田市理工技术学校举行法律顾问签约仪式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学校普法宣传教育,加强依法治校工作,11月10日上午,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莆田市理工技术学校聘用法律顾问签约仪式在莆田市理工技术学校顺利举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工、莆田市恒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莆田市理工学校校长林阳等出席仪式。

仪式上,先由主持人吴武龙对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与莆田市理工技术学校的基本情况分别进行了介绍。随后,在大家的见证下,王志工主任和林阳校长分别代表双方单位签署法律顾问合同,双方正式建立了法律事务合作关系。  

     林阳校长表示,为了学校未来更好的发展,实现技师学院的愿景,依法治校势在必行,结合当下学校贯标体系发展,逐步实现学校发展规划,继续为莆田市当地的中职教育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王志工主任表示,众益所将始终秉承严谨的职业态度和专业精神,充分发挥人才优势,通过团队协作的方式为莆田市理工技术学校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积极帮助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关于法律层面的问题,为学校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