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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观点|“一人犯罪”,“影响三代”?

近日,有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提出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考生政审不过的规定。

  实际上,不止是考公,在警校招生和征兵政审中,该规定同样“畅通无阻”,一旦违反,同样一票否决。被政审人只能望“刑”兴叹:

    “我究竟是做错了什么?我可以约束自己不犯罪,我有什么能力去管我的父辈爷辈?要知道,那个时候我还未出到这个世界呢!”

      可是现实就是这样,而且这个政策已经实施很久了,以致大家都觉得它本来就该如此,不该有什么“异说出现”。

      犯罪罚款理论有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说。报应主义指“以牙还牙,以恶制恶”,犯罪的人必须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德国康德是这一学说的代表。

      功利主义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特定的犯罪人实施罚款,杀鸡儆猴,以达到震摄社会上一般多数人不敢犯罪。英国边沁是这一学说的代表。

      犯罪子女考公限制显然是持功利主义,即对犯罪分子子女考公的限制,震慑社会上的潜在犯罪分子“不要伸手”,“如果伸手”遭罪的不仅仅是你本人,还会殃及子女。

     作为法律人,我对政协委员的这一建议是支持的。毕竟这种考公限制,违反了现代法之平等与公平原则。我翻了《公务员法》,全篇一百一十三条,也没有找到一条关于被政审人因其亲属刑事案件,而不得录用的相关规定。

      现在有委员在两会提出,放在全国层面讨论,这是好事。西方有句谚语,“人生而平等”,东方《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等待虽然可能漫长,我们仍应上下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