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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益观点|雇工受伤,雇主遭殃?

          雇主与雇工,表面上看似亲密无间。雇主在外辛苦揽活,收到单后组织雇工,风里雨里把活干完。工作结束后,大家找间KTV,大块吃肉,大碗喝酒,高唱周华健的《朋友》,其乐融融。           但是人生不如意事,十有八九。这不,2024年3月16日下午2点许,雇工姚某在一工厂厂房内,欲上人字梯安装灯架,还末等到工友过来扶梯,就忽冲冲手持电钻一人上去,结果梯倒人倒,姚某右肘关节着地,造成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伤残十级。协商不成后,姚某向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侯某赔偿213165元。           我所律师曾建峰团队接受雇主侯某的委托,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姚某虽是为侯某提供劳务,但作为一名十几年工作经验的老师傅,不应该在没人扶助的情况,一个独自上人字梯,这种“偏向虎山行”造成的受伤,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为证明姚某受伤经过,曾律师特申请在场另一个雇工出庭作证。           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规定,讲之前判过案例,引导双方在合法的基础上协商处理。曾律师也积极做委托人思想工作,判决有风险,上诉耗精力,努力促进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一致同意,以侯某在已支付医疗费1.6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4.5万元,了结此案。委托人对曾律师十分满意,收到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02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此类案件,作为雇工,在提供劳务时应加强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避免意外发生;作为雇主,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可为雇员购买相关保险,增强自身责任承担能力。

众益观点|反向穿透,揭开一人公司的神秘面纱

01问题提出

      上周四上午,我所曾建峰律师及其团队,在涵江区法院开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将几百万的投资款汇给被告个人,用于被告经营砂石场。二个月时间不到,原告要求退股,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个人及其实际控股的一个公司还款,但没有加盖一人公司公章。

02争议焦点

      问题是:该一人公司应否对股东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正向穿透。

      那么反过来呢?也即当股东个人对外存在债务时,其各下一人公司是否应与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反向穿透成立吗?

03律师观点

      代理人认为:反向穿透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即股东一人名下公司,因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反向穿透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例,案号是(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这份判决书里是这样说理的:“第四,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4立法精神

      现代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是为了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被追溯,但反过来又成为了某些股东利用其规避责任甚至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在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愈演愈烈的环境下,人民法院应当大祭反向穿透的大旗,让那些企图利用现代公司人格独立来逃避个人债务的不法之徒无藏身之地,也与当下穿透性审判、实质性审判的司法理念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