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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众益律师普法在行动,护航美好新生活

  今年5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民法典精神,维护民法典权威,我所开展一系列《民法典》普法宣讲活动。

01秀屿区人民政府《民法典》宣讲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5月23日,我所郑爱美律师受邀前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开展以“民法典时代的公民生活”为主题的普法宣讲活动。

      讲座上,郑爱美律师就《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离婚后财产分割、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债权人撤销权等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内容进行了详尽说明,引导广大干部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整场讲座干货满满,内容丰富,案例详实,让大家深刻认识到《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与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郑律师的讲解,对《民法典》有了更深刻地理解,感到受益匪浅。

02东海镇东沙中学预防校园欺凌讲座

法治润心声,守护共成长。为强化青少年法治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5月24日上午,我所孙霞律师受邀前往东海镇东沙中学为学生开展一场“预防校园欺凌,守护少年的你”的普法宣传讲座。

  讲座上,孙霞律师分别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类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情况以及面对校园欺凌怎么办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真实生动的案例,深刻阐述了校园欺凌对青少年的危害和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在问答环节,同学们积极参与互动,纷纷踊跃发言,在轻松活跃的氛围中学习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法治知识。

     健康成长无小事,本次普法讲座,进一步提高了学生们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为创建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奠定基础,为维护校园平安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

03东海镇西厝中学《民法典》宣讲

为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树立安全法治观念,5月26日下午,我所孙霞律师受邀至东海镇西厝中学,为该校七年级学生开展《民法典》普法讲座。

     讲座中,孙霞律师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及认知程度,简单介绍了《民法典》的基本情况,对《民法典》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常识作了一一解读,并重点讲解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紧急情况下未成年人被临时照料、高空抛物等一些发生在学校周边、孩子们身边的现实案例,采取以案讲法、以案学法的形式,教导同学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开展一系列普法宣讲活动,有效推动了《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普及,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下一步,众益律所将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讲活动,承担社会普法宣传责任,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为法治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众益党建|党建引领法治 民法“典”亮生活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动“民法典”精神落实落地,促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提高律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丰富大家的业余文化生活,5月26日,我所组织全体人员前往仙游县游洋镇开展了一场以“ 学习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为主题的党日团建活动,市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朱桂龙共同参加本次活动。

01追溯红色记忆

此次活动参观了位于莆田市仙游县游洋镇兴山村上宫自然村的中共上宫支部旧址。中共上宫支部是仙游第一个党支部,成立于1927年4月,其前身是坐落于馨山书院,始建于宋代,系古时莆、仙、永三县山区士子负笈求学的学府,作为现存的清代建筑,依山而建,分下、中、上三层成梯进式“回”字形建筑。

      在中共上宫支部旧址,讲解员带领大家观看了图片展、文献宣教资料和实物陈列,一幅画面就是一场斗争,一段文字就是一次悲壮,述说着共产党人在暗夜里不断沥血前行的岁月。大家缓步前行,在讲解员的介绍中再一次缅怀革命先烈,深刻感悟中国共产党人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革命精神、真挚的为民情怀、刚正的风骨气节。

 最后,在党支部书记林文华领誓下,全体党员胸前佩戴党徽,高举右拳,重温入党誓词“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铿锵有力的入党誓词,让党员们的初心受到洗礼,理想信念愈加坚定,表达了大家对党的无限忠诚和牢记初心使命的坚定意志。

02《民法典》宣传

  五月,时值“民法典宣传月”,由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仙游县游洋镇人民政府、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仙游县游洋镇计生协会共同主办的“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在兴山村会议室举办。活动现场中,通过发放《民法典50问》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向兴山村的村民普及《民法典》知识,引导村民积极学习运用《民法典》。

此次宣传活动,加深了群众对《民法典》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群众日常生活中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03畅游天马村

结束兴山村的行程后,大家前往天马村风景区参观石门峡谷和古村落。在游玩过程中,大家结伴而行,呼吸着新鲜的空气,畅聊着开心的话题,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喜悦和快乐。大家精神奕奕、步伐矫健,互相鼓励、充满活力,展示出众益律师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使大家在繁重的工作之余度过了健康、快乐、温馨和难忘的时光,促进了团队建设,丰富了文化生活,营造了奋发进取、积极向上的浓厚氛围。

【民法典宣传月】50个问答看《民法典》如何守护你一生

当你还是尚未出生的胎儿时,《民法典》已经宣示了你的权利。当你呱呱坠地,成年之前,《民法典》将这样保障你的民事权利。

1、问: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问: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吗?

答:父母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问: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问: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

答:有。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十八周岁即成年,此时,你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让自己的生活更加顺利,《民法典》便是一部“生活指导”。

6、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卖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问: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答: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8、问: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小周有什么权利?

答:相同条件下,小周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9、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问:小芳12岁时遭到性侵,她后来学了更多法律知识,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满18周岁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1、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12、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使小芳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

答: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3、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答: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14、问: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答:《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15、问: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答:《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6、问:小李发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自己患艾滋病的虚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删帖吗?

答:可以搜集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删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7、问:小陈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结果被身后驶来的一辆自行车撞伤,对方意图逃走,周围又没有摄像头,小明可否扣留对方的自行车?

答:《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小明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8、问: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扇窗户砸伤,物业是否有责任?

答: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9、问: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0、问:小张将自己养的宠物狗遗弃,这条狗流浪期间咬伤他人,小张是否承担责任?

答:小张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1、问:小马路遇一儿童落水,奋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儿童的过程中造成其局部挫伤,小马要为此赔偿吗?

答:不需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2、问:小张遇一男子正对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答: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3、问:若小张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镜被对方打坏,如何索赔?

答: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被救女子应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4、问:一37岁单身男子有性侵少女的违法犯罪记录,他能收养女儿吗?

答:不能。

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结婚、买房、生子,都是人生大事,此时的你更加成熟,拥有了自己的事业,有了更多财产,可能在所从事行业内有了一定知名度,看《民法典》如何保障你安居乐业。

25、问:小赵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赵隐瞒,婚后小赵发现,能请求离婚吗?

答: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6、问:孩子名字选取姓氏有哪些规则?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7、问:一对夫妻已经有子女,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答:若符合条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若收养孤儿则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28、问: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答: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9、问: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答:自动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0、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1、问:小丽在一家公司上班,上司经常在网上聊天时发色情图片给她,这让她感到困扰、反感,上级这种行为算性骚扰吗?公司有什么责任?

答:属于性骚扰,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2、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是个人信息吗?

答: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都是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3、问:知名的“网名”受保护吗?

答:受保护,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4、问:用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的脸恶搞,是否侵权?

答: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5、问:李佳琦的声音如“Oh my god,买它买它”可以随便拿来用吗?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6、问:《民法典》为人体基因、胚胎研究确立了哪些规则?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37、问:一对夫妻为琐事吵架,两人都提出离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办理,如何避免冲动离婚?

答:为了防止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8、问: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9、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答: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0、问: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答:有。《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1、问: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步入老年之后,你希望有安宁的生活。《民法典》在养老、继承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例如,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42、问:老张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他们开始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可以有什么方式?

答: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3、问:老高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答: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44、问: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5、老王意外离世,他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这时他的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答: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6、问: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7、问:老王想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8、问: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答:可以。《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49、问:个体户老王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50、问: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中国普法 

【民法典宣传月】 关于民法典,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01民法典的地位是什么?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02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03民法典对法律适用的规定有哪些?

1.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4公民民事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分为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对人权);

4.根据两项权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转移性,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05民法典的特点有哪些?

1.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2.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3.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06民法典的重要变化有哪些?

(一)总编

1.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2.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调整为八周岁;

5.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6.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算;

8.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支付抚养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实效规定。

(二)物权编

1.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受益属于业主共有;

2.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4.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

5.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增加“疫情防控”;

6.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依法予以配合相关工作;

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增加规定居住权;

9.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10.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定。

(三)合同编

1.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2.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3.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4.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5.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6.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7.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8.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9.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10.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11.完善了格式条款等合同订立制度;

(四)人格权编

1.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和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2.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3.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4.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

5.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6.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7.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8.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肖像权;

9.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有关规定;

10.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定;

1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诉良俗;

(五)婚姻家庭编

1.“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2.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3.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4.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5.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7.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8.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9.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10.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11.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12.增加登记离婚冷静期规定;

13.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14.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5.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16.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17.完善收养制度的相关内容。

(六)继承编

1.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2.完善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3.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4.遗嘱继承中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5.遗产的处理方面增加遗传管理人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6.完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均可以成为抚养人;

(七)侵权责任编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6.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7.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担负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8.非经营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9.医疗损害责任有新变化;

10.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1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12.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13.完善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4.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来源:学习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