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观点|开设赌场三之从犯缓刑之争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罪,之前已经分享过两篇,一篇是关于赌资如何认定;另一篇是线上平台与线下对赌之分。今天再分享一篇从犯减轻再适用缓刑。

 如前所述,2021年3月之后的开设赌场罪,30万赌资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辩护律师,想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必须降档减轻,这个时候从从犯角度切入也是一个很好的辩护思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举一个刚刚代理的案件,欧某某等三人2021年7月间,合作收取翁某某等下家的赌资,上报给上家苏某某,用于玩澳门六合彩。欧某某获利10万元。而根据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获利3万元以上,就是五年以上。

  有人认为,在网上开设赌场罪,当被告人处于中间位置时,上有上家,下有下家,所以不好分主从,没有主从犯之分。本人认为这一观点并不正确。网上开设赌场,一定有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多级代理之分,只是不是处于一级(一般情况下,由国内人员联系境外组织取得赌博平台的网站,所以真正老板一般都在国外,国内最大的一般也就二级代理商)都可以去争取认定从犯,都可以去据理力争。

  本人通过Alpha软件,查阅到(2019)粤18刑终22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骆某某、林某某、龙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属二级代理,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还有就是(2019)粤03刑终2667号,余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再向上家投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回到上个欧某某的案件,因为欧某某是苏某某的下家,很显然对于上家是主犯的苏某某而言,欧某某是从犯。虽然苏某某尚未到案,但有证据可以证明(比如他们之间的流水以及同案犯的供述),不影响其从犯地位的认定,继而对其减轻至三年以下适用缓刑。类案莆田法院姚某琼开设赌场就是这样判处缓刑的。

  行文至此,不由地想起了艾伦·德肖维茨说过的一句话:“一位好的律师,应该做到当事人利益优先,也就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为代理人全力以赴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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