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犯名誉须担责任

  3月13日上午9时,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座无虚席,备受瞩目的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公开宣判。

   “被告许太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在微信平台上向原告元秋赔礼道歉不下十五日,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俞法官宣读判决书。

  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微信平台的广泛应用,侵犯名誉权频频出现。该案元秋以生意经营为由向许太借款20万元,期限届满之后,许太多次向元秋催讨,元秋以各种理由推诿,赖着不还。许太情急之下,就在朋友圈发了一句“元秋是个诈骗犯”,想以此给对方压力,迫使元秋尽快还款。元秋看到这条信息之后,将这条微信截图,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

  俞法官经审查认为,许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对元秋具有负面评价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主观上具有损害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损害行为,造成元秋名誉损害,对元秋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参与代理此案的曾建峰律师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需理性发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空间发布信息,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权可以,但不可为所欲为,发布的内容要有证据证明,如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公证文书,切不可意气用事,图一时之快,“按键伤人”,一旦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许太的款项被欠,本来是名受害者,其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比如民事诉讼加以解决,他不该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侵犯名誉的信息,以期“走捷径”“短平快”解决问题,最后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成了被告人,被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其结局令人唏嘘。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应当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健康、正向、包容、清朗的网络环境。 

YLing5166